时间:2022-12-13 15:09:18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机构,审查起诉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检察院还面临着从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转来的各种证据材料的使用,以及非刑事办案机关的监察机关转来的证据材料如何使用的问题。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其他非刑事办案机关转来的材料检察院应如何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于行政机关以及监察机关等其他非刑事诉讼办案机关转来的材料,检察院在使用中应该掌握以下3点:
1、行政机关转来的客观证据可以审查后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行政机关的鉴定、勘验、检查笔录类材料可以审查后使用
-----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各类证局材料均可使用
-----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国杰律师说》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审查起诉职能的行使部门,对从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转来的证据材料,在使用中有一定的区别。对于行政机关转来的证据和材料,需要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才能使用,对于监察机关转来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