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5:21:19来源:法律常识
[萍论」股权转让系列篇(二):投资意向书与尽职调查
故事的开始,张三作为受让人受让了李四转让的股份,但在签署投资意向书之前没有做好尽职调查,最后发现转让的标的股权系有瑕疵的股权,使得张三合法的权益受到了影响。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投资意向书和尽职调查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上期我们讲到了股权转让转让合同和股权变动的相关知识,这一期由我(公众号:股权萍论)带大家了解一下股权转让案件中必知的核心实务问题——投资意向书与尽职调查。
一、什么是投资意向书?
意向书是当事人在订立正式合同前的谈判过程中就各自意欲表达的交易意愿或程序进行记录的一种没有约束力的磋商性文件。
1、意向书是正式合同签前产生的磋商性、过程性文件。合同的达成始于当事人的磋商,然后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最终完成成立合同,合同成立后亦会经历有效、生效的阶段。意向书正式存在于要约承诺阶段前的磋商阶段,是对双方磋商意愿的一种记录。
2、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因为正式合同的订立需要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聚焦到一点,各自均表达具有受约束的效果意思;但是意向书只是记载双方的交易意愿,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平行推进的,并没有聚焦于一点,各自均没有表达受约束的效果意 。
3、意向书中主要内容或当事人多具有不确定性。合同双方之所以选择签订意向书而不签订正式合同,主要是因为合同的当事人、标的、数量等条款尚不确定。如果主要条款和当事人确定并达成一致,一般会签订正式合同,不会徒增意向书这样一道程序,除非因有后续审批程序、时机不成熟等因素暂不签订正式合同。
4、意向书是一种过程性、磋商性文件,并没有在当事人双方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仅产生诚信磋商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恶意违反意向书的约定,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使意向书中包括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为意向书没有明确肯定的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当事人也不受意向书的拘束,他人对声明作出统一的表示也不能成立合同。
二、准确识别“意向书”的三大要点
1、看是否明确约定了订立本约的时间点
2、看是否明确表达或排除具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3、看记载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包括价金、支付方式、数量、标的、违约责任等
三、股权转让过程中最基本的尽职调查是什么?
在了解尽职调查是什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个真实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乔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3150号】。案例内容是:明达公司将已被查封冻结的股份转让给亿丰公司,亿丰公司没有尽到对标的股份基本的尽职调查,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涉案标的股份。
1、明达公司转让被冻结的股权属于无权处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保全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排他性,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或未经解除查封,任何人不得处置。涉案股权已于2012年1月13日被本院依法查封,2012年5月明达公司明知股权被查封,未经法院允许处分其股权,属于无权处分。
2、亿丰公司受让股权时未尽到最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审查目标公司工商档案中股权是否存在查封、冻结、质押等权利负担)不适用善意取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法院对涉案股权作出的查封、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并经工商局接收后,即具有了对外公示效力。抚顺银行工商企业档案中具有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亿丰公司完全有能力去查询。但亿主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受让案涉股权时却未履行对受让股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尽审慎注意义务,未向明达公司或工商局了解案涉股权情况。所以,亿丰公司在股权交易中并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涉案股权。
所以,尽职调查就是作为股权收购方,务必要在签约前对欲购买的公司股权进行调查。而尽职调查最基本工作则是调取标的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查询该股权是否曾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是否已经为他人提供了质押担保。如果,收购方未经该审查义务,将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善意的收购人,也就不能够取得涉案股权。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做尽职调查,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到最低限度。
跟着我了解股权转让,下一期与你们分享股权转让之夫妻共同股权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