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7:37:09来源:法律常识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或严重影响其执行职务。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三、立案追诉标准
构成本罪最主要的两点是:
1、必须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但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因此,这里的“暴力不仅仅是对人施加的强制力,也包括对物体实施的阻碍人民警察正常执行公务的强制力。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不是暴力袭击行为而是威胁行为,则不构成本款犯罪。即如果仅仅是以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只能构成一般妨害公务犯罪,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另外,构成本款犯罪,不需要造成伤害后果。
2、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各类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袭警罪。
如何正确认定是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是在适用本款犯罪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岀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 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依法执行职务需要在法律职责范围内,如果不在法律职责范围内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警察属于特殊的执法主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既可能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也可能是在非工作时间,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警察在下班后,遇有紧急情况,只要是履行警察职责(而不要求必须是其实际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就可以视为是在执行职务。如果行为人暴力袭击的不是执行职务的警察,为了报复其执法行为而对警察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
综上,袭警的行为已经扰乱了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而且也已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只要实施此行为必定就会构成犯罪,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情节的大小来进行判定,轻者三年以下,重者也是会处七年的有期徒刑。
四、案例解读
2021年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勇醉酒后在息县彭店乡谢楼村靳庄组靳国想鱼塘处打110报警,称有人打他。息县公安局彭店派出所民警孙万全、辅警朱雪剑出警过程中,张某勇拒不配合民警指令,在将张某勇带回派出所途中,张某勇掐着民警孙万全的脖子要下车,并将孙万全的前颈部抓伤、辅警朱雪剑的腿部踢伤。经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完全所受损伤程度系轻微伤,朱雪剑的损伤构不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息检一部刑诉(202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勇犯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张某勇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张某勇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查明案件事实后,息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张某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被告人张某勇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解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本案中,被告人对执行职务的民警和辅警采取了抓、踢等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
五、律师解析
近几年,以暴力行为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事情常有发生,如交警查酒驾,常有被查人员驾车撞向执行职务的交警,严重侵害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导致人民警察人身受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除此之外,在公安民警出警的过程中,也常有类似的事件发生。
袭警罪的出台,极大程度地保护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维护了国家公权力的有效实施。人民警察代表国家的公权力,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让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一定威胁。袭警罪为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提供了保障,同时也对一些无视国家公权力的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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