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8:11:22来源:法律常识
征地拆迁,在选择安置房时常常会遭遇到开发商或者是政府无法按期交房的情况,那么这时被征收人还需要居住于其他地方,由此产生的额外租房费用该怎么办呢?今天我们将通过一则发生在湖北省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赵大姐在湖北省某县城的一条商业街有一间门脸房。2014年时,因为政府在商业街进行棚户区改造,需要将门脸房征收。赵大姐在安置补偿的方式上选择了“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也就是当商业街改造完成后,迁回到商业街上,重新取得一间和自己原先门脸房面积相同的经营性房屋。
赵大姐和拆迁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新安置房交房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在此之前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赵大姐过渡费8万元。逾期未交安置房的,按每年4万继续支付过渡费,用于弥补赵大姐的房屋损失。
随后,到了交房期限,承接该商业街改造的建设公司发布公告,部分房屋已经改造完毕,可以承兑办理交房手续,承兑期限截至2017年5月1日。逾期未承兑房屋的,由商业公司代替拆迁部门支付过渡房。
然而截至2017年5月1日,赵大姐才和建设公司办理完交接手续,搬入了新的安置房。随后,赵大姐找到征收部门,要求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过渡费,但是遭到了拒绝。随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赵大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征收部门支付4万元的过渡费。
赵大姐和拆迁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是2014年8月28日,并非协议约定中写明的2014年5月1日,因此赵大姐的两年过度安置期间应当从2014年8月28日起算,而不应当从协议约定的2014年5月1日起算,因此拒绝了赵大姐申请随后的过渡费4万元。
《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系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都要受该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确定的双方的义务,不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征收补偿协议》明确约定,逾期未交安置房的,征收部分每年支付4万元过渡费。至赵大姐起诉时,征收部门逾期交安置房刚好一年,因此征收部门向赵大姐支付4万元过渡费
征收部门十日内支付赵大姐过渡费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