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8:09:12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一直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先行先试之地,全国的律师大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在广东省实施,成为全国首部实施《律师法》的地方性立法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实行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极大地保障了律师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代理各种民商事案件,查明案件事实的一项重要权利, 律师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将大大提高办理案件的质效。
但是,权利如果滥用呢?
下文这名律师就妥妥为我们展示了 no zuo no die的下场。
广州市某律所的李律师称2017年12月4日下午,其与助理前往广州市某德电子公司依法调查取证时,被谢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两个半小时。
在此期间,李律师遭到了谢某的非法阻挠、恐吓,且其车辆、手机也被谢某非法扣押。李律师与助理在人身和财产处于不安全状态下选择报警处理,最终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方能离开现场。
李律师在长达七个小时的交涉中,精神上备受折磨,作为律所的律师和主任,无法正常处理工作事务,损失严重。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李律师误工费21000元(3000元/小时×7小时)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青天白日,朗朗乾坤,竟然有人敢这么对待上门取证的律师,简直无法无天!
且慢,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事情是不是如李律师所说的这样呢?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4日14时40分许,李律师驾驶车辆进入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某厂房内进行调查取证,期间与谢某等人发生争执,李律师、谢某均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处理后于当日14时50分将双方从现场带离至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太和派出所接受询问。
李律师主张其受当事人委托,在涉案现场调查委托人的厂房及资产情况时遭谢某限制人身自由。
谢某则抗辩认为李律师未进行来访登记,未经身份证实即擅自闯入涉案场地,其依法制止李律师行为,不存在限制李律师人身自由的情况。
法院经调取公安机关对双方所作的询问笔录,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虽然李律师主张谢某对其实施了无理谩骂、威胁、恐吓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但除了自我陈述以及报警回执之外未能提交其他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根据调取的公安询问笔录记载,李律师驾驶一辆凯迪拉克小汽车,并无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即闯入某德电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拍照,跑至楼上翻找东西,被当时在公司内的谢某拦截喝止,并发生争吵,大家互相拍照和报警。
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就李律师未出示证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产生争执后,均报警进行求助,公安机关于李律师开车进入涉案场地后约十多分钟便到达现场处理双方纠纷。
据李律师陈述,随后其系因其驾驶的车辆是否跟随回派出所处理涉案纠纷的问题,与公安机关以及谢某产生了分歧,在其打电话到多个部门投诉后,才最终回派出所处理涉案纠纷。
纵观整个过程,未有直接证据显示谢某存在侵权行为,且双方在产生纠纷后短时间内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故李律师所主张的侵权行为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认为,对李律师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在本次纠纷中,双方均未保持情绪的克制,且态度强硬,导致发生口角、互相抢夺手机等情况,最终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方能平息事态。因此,李律师、谢某双方在本次事件中的处理方式均有不妥,今后应予改正。律师应严格依法规范行使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谢某则应在律师依法表明身份和来意后积极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
对于李律师主张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结合双方的陈述及举证,均不足以证实谢某对李律师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故予以驳回。
李律师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律师应当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规范地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
李律师自行前往调查取证的这次不愉快经历,也给广大律师上了一堂教育课,一定要依法合规进行调查取证。在自己调查能力有限或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不妨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持令调查将会便利不少,也能提升调查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