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20:15:1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本婚姻律师接受一起涉及“央产房”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的婚姻案件。案情大致是:男方与在某大学工作的女方登记结婚多年。婚后由于大学有“央产房”可以很低的价格卖给职工,双方便凑了35万元购买了一套。在购买的时候,学校要求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主要是“日后如果要对外出售该房产,学校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出价的情况下要首选卖给学校)。现在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至法院离婚并要求确认该房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理由是:该房产是学校“分”给她个人的,与男方无关。
作为男方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观点很明显是错误的。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者,涉案的房产也不是学校“分”而是卖给双方的,关于这一点有房屋买卖合同、35万元的购房款发票及房产证为凭。故该房产无疑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如此,但在本律师之前处理过的多起涉及“央产房”的离婚案件时都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央产房房产能否上市交易,这一点至关重要,没有经验的人恐怕不会意识到。
举两个真实的例子:1、本律师曾在西城区法院处理过一起双方都是某央媒职工的离婚案件。在那个案件里,单位卖给他们的是一套位于市中心位置的“央产房”,购买价格仅20万。由于该房产可以上市交易,只是额外规定了内部职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评估机构对那套房产按当时市场价格做了评估,约值820万元;2、同样是央产房,本律师曾在丰台法院处理的另一起女方为中央直属机关干部的离婚案件中,单位以32万元卖给他们的房产却是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的。由于该房屋处于这个期限内,结果仅被估价为45万元(含装修)。
离婚时央产房评估价格差距如此之大不能不让本律师对此格外小心。经过本律师的多方调查,最终确定该房屋是可以上市交易的。那么,在双方离婚时,我的代理人完全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获得公平的补偿。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如果您的离婚案件涉及“央产房”的问题,请您多加小心,光有房产证还不行,一定要查明该房产能否上市交易,并基于此提早制定好您的离婚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