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9:18:4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庞立旺
【案情简介】
王女士买下了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x单元x层311室打算给儿子做婚房。2012年12月29日,王女士发现楼上321室的小周家卫生间马桶堵塞,造成排水管道严重漏水,导致其室内客厅、卫生间及北卧室的墙面、家具受到损害,遂将邻居小周和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
1、被告小周赔偿财产损失10930元、婚宴费2000元,共计12930元,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告小周将北京市通州区梨园东里xx号楼321室卫生间、厨房防水重做;
3、评估费及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小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女士财产损失人民币七千九百二十元;
二、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有三个焦点:
一、小周是否应为王女士的房屋被淹承担责任;
二、王女士的实际损失是多少;
三、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焦点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周坚持认为漏水原因为卫生间下水主管道堵塞,下水主管道属于物业负责,应由物业公司担责,并申请证人孙某出庭作证。根据孙某陈述,其系曾为被告小周装修的装修工人,不具有水利工程相应资质,亦未进行过相应知识的学习,被告小周家跑水时由其疏通,当时发现连接马桶的管道堵塞。原告及某物业公司均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小周未就其主张进一步提供证据。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因321室卫生间马桶堵塞反水而遭受损失,被告小周作为321室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因其房屋或附属设施给原告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其主张漏水是因为卫生间下水主管道堵塞,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并未证实其主张成立,且小周未进一步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该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焦点二,经原告申请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随机确定,法院委托了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对原告的装修、家具损失进行评估。2013年7月9日,评估公司出具国宏信(民)2013第130104号评估结论书,评估值为10930元,其中有争议部分为4010元,无争议部分为6920元。原告、被告二某物业公司均对评估结论书表示认可,被告一小周对评估结论书不予认可,认为评估数额过高,并申请复议。评估公司就被告小周的异议作出回复,维持原价格评估结论。被告小周对评估公司的回复亦不予认可。此外,关于婚宴费,王女士解释为因漏水事件发生导致其儿子没有婚房未结成婚,故而产生的婚宴定金损失。最终,法院认定:对于原告、被告小周无争议部分,虽被告小周认为评估价格过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部分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部分,虽被告小周不予认可,但确实对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受损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小周赔偿婚宴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宴损失与房屋漏水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小周将321室厨房、卫生间防水重做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确实有效证据证明该两处防水确有损坏而有重做之必要,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对于焦点三,为证明物业公司尽到相应义务,某物业公司提供其与兰某的劳务协议书并申请兰某出庭作证。兰某陈述其在某物业公司负责看门及维修,321室漏水后经原告告知后其到321室查看并将漏水一事告知该房屋租户,因321室租户已大致清理完成,故其未进门查看。王女士对劳务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劳务协议约定期间为2013年,并不在被告小周家漏水期间;并称其的确找过兰某,兰某也确去过321室,但对处理情况并不清楚;被告小周对劳务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人证言表示不清楚。对此,法院认为因物业公司并不对入户的非公共设施承担维修义务,且物业公司人员在事发时已尽到及时到达现场并通知的义务,故被告某物业公司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读者,一旦发现楼上邻居漏水致损,可以通过录像的方式将现场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并将与邻居沟通过程做好证据留存,以便为后续维权过程中确定自身损失与漏水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追责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