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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3 22:04:12来源:法律常识

网络赌博类犯罪研究系列(二十六)

捕鱼游戏中公会、渔盟、俱乐部被用于赌博或开设赌场的情形

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随着不同捕鱼游戏竞争的展开,捕鱼游戏的玩法日新月异。在捕鱼游戏中逐渐增加了公会、渔盟、渔友、竞技场、房间、俱乐部等各种具有社交属性和竞赛性质的玩法。

在捕鱼游戏中,账号级别比较高的玩家或者也可以通过消耗虚拟道具的方式创建公会或者渔盟。


网络赌博研究系列(二十六)捕鱼游戏中公会渔盟被用于赌博情形

这种公会或渔盟的玩法,设计的初衷是将部分捕鱼游戏玩家聚集在相对固定的虚拟场所参与捕鱼游戏或实现玩家之间的互动,以提高捕鱼游戏的趣味性和用户活跃度。

以上玩法只要依照游戏行业监管规范予以开发且实际落实,就不会出现刑事风险。但是如果公会、渔盟玩法设计存在漏洞或被他人利用用于组织赌博活动或实现了游戏内虚拟货币的双向兑换就会存在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刑事风险。

本文就着重分析一下捕鱼游戏中公会、渔盟玩法中被开设赌场或赌博活动利用所产生的刑事风险。

一、捕鱼游戏玩家在公会和渔盟内自发组织赌博活动

捕鱼游戏中,在大厅可以实现多人同时捕鱼的场景,那么想要通过捕鱼游戏组织赌博活动的赌客完全可以自己建立公会或渔盟,然后多名玩家同时进入一个捕鱼“房间”进行捕鱼,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捕鱼之后,参与的玩家将获得的金币或道具进行对比排序,按照之前确定的输赢规则和赔率在线下完成赌博活动中赌资的结算,进而完成整个赌博活动。

这类行为从刑法的角度分析,属于“聚众赌博”,涉嫌的是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关于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分可以参照《网络赌博类犯罪研究系列(七)从一起开设赌场案例改判为赌博罪实务案例看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二、捕鱼游戏银商借助公会和渔盟实施虚拟货币和道具的出售和兑换服务

在公会、渔盟场景中,基本都会存在“仓库”的功能设置,渔盟中的渔友可以通过“捐献”的方式将自己所有的虚拟道具赠送到“仓库”,公会或渔盟的盟主则可以提取仓库内的虚拟道具奖励给指定玩家,也可以通过设置红包的方式向公会或渔盟内的玩家发送红包。

通过这种“捐赠”和指定“奖励”的方式,事实上实现了公会或渔盟内玩家之间虚拟道具的转移。

根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的规定:“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如果把此处的游戏积分理解为公会或渔盟仓库中的道具的话,则捕鱼游戏中的这一功能设计则可能涉嫌违反相关的监管规定。

在涉嫌开设赌场的捕鱼游戏中,一般会存在银商,银商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金币或道具的出售和回收来满足玩家投注和兑换的需求。如果银商利用前文提及的不同玩家之间虚拟道具的转移功能来打通开设赌场的投注和兑现环节,这为赌博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然而,根据银商的来源不同,银商因为银商行为所涉嫌的刑事罪名也会存在不同。

如果银商是自发实施以上活动而与捕鱼游戏平台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定性上按照赌博罪定罪处罚较为合适,因为此时的银商是为赌客服务而不是为开设赌场的捕鱼游戏平台服务。

如果银商是捕鱼游戏平台自己组织的或者捕鱼游戏平台所发展的代理,则此时的银商服务和帮助的对象是开设赌场活动的组织者,在共同犯罪的角度来看,符合的是开设赌场罪中“共犯”的角色和地位。

关于银商的定罪问题,可以具体参照《网络赌博类犯罪研究系列(十三)只为赌客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兑换结算业务的“银商”被错误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要点归纳》。

三、捕鱼游戏平台直接实施或放纵他人利用公会和俱乐部实施赌博或开设赌场活动

(一)捕鱼游戏平台自行组建官方银商

捕鱼游戏平台的运营者如果直接实施开设赌场活动的行为,一般采用的是组建官方银商的方式来打通整个开设赌场的投注、兑换环节。

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中,公会和俱乐部只是方式之一。围绕着开设赌场的主观目的,运营者会在开发功能模块上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比如为官方币商开设“白名单”账号,由公司内部人员或合作人员实际操作,使其不受平台表面上打击赌博规则的监管。

由于捕鱼游戏平台自行组建官方银商,再结合平台内的捕鱼游戏,使得赌客的赌博活动有了网络空间,也使得赌客的投注和赌资的结算通道形成,属于典型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捕鱼游戏平台明知银商存在而主观上持“放纵”态度,客观上从银商获利

很多捕鱼游戏平台,为了避免打击,官方会建立一整套规范的管理和运营制度。但是在发现平台内存在银商后,采取不予打击的禁止的态度,而且从银商利用游戏内公会、渔盟功能模块组织赌博活动或投注和兑换行为中获利。

此时的捕鱼游戏平台获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因为赌博活动所带来的金币的销售款,一个方面是因为公会和渔盟的组建和相关活动消耗的虚拟道具和金币。

在这种模式之下,银商主观上从赌博活动中的获利意图和捕鱼游戏平台借助银商的行为实现获利的意图高度重合。捕鱼游戏平台和银商之间已经基于“获利”实现了主观趋同性和附和性,使得赌博行为的发展和捕鱼平台之间建立了完整的因果关系。

在此种情形下,捕鱼游戏平台的经营者涉嫌的罪名就是开设赌场。但是公检法机关具体依靠哪些事实和证据来得出捕鱼游戏平台存在“放纵”银商行为进而构成开设赌场是司法实务中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地方。特别是捕鱼游戏平台存在一套完整的合规运营制度的情形下。关于如何审查和判断的内容参见《网络赌博类犯罪研究系列(二十四)公检法认定捕鱼/棋牌类APP或程序为赌博软件的思路》。

本文是车冲律师结合办理计算机/捕鱼游戏开设赌场案件中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希望对该类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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