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认定书怎么写,兰州张学军检察长六项重点工作

时间:2022-09-24 14:45:09来源:法律常识

兰州市检察机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一中心、四聚焦”总体工作思路,不断增强服务中心大局意识,深耕主责主业,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办理了一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好的案件,为全市经济发展、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

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少捕慎押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做到惩治犯罪与宽严相济结合、助力脱贫攻坚与护航民企发展并重。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徐某某挂靠某建筑有限公司,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承接了房屋建筑工程,先后雇佣17个班组施工,2021年7月工程竣工后,徐某某拖欠288名农民工工资200余万元。劳动监察部门向徐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徐某某到期仍未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某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主动与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加强沟通,立即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督促劳动监察部门向徐某某发出《限期支付薪酬通知书》,同时提前介入案件,围绕欠薪追缴工作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最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释法说理,积极追讨欠薪 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徐某某释法说理,指出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农民工尤其是贫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徐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随后,办案人员开展对徐某某家属的思想工作,其家属积极支付农民工工资,消除徐某某犯罪行为的影响,取得被害农民工的谅解。


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 考虑到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没有恶意逃避和转移资产,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牵头多部门联动化解矛盾 某区人民检察院责令徐某某制定欠薪发放方案,同时联合公安局、区民政和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在某区人民检察院为农民工发放工资。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政机关的共同监督下,徐某某将所拖欠工资如数发放到每个农民工的手中。


以案释法,做好法治宣传 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两微一端”等融媒体平台,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推动开展涉案财物迅速返还、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等内容进行法治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追讨欠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在案件办理中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诉讼监督、督促履职职能,把“检察为民办实事”落到实处。某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及时介入侦查,加大治理恶意欠薪力度。同时,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践行“检察为民办实事”的情怀。


(二)惩治犯罪与护航企业并重,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考虑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批准逮捕不利于向农民工及时发还拖欠工资,且案件办理过程中正遭遇新冠疫情,民营经济面临重大压力,经逐一联系被害人听取意见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积极追讨欠薪,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本案被害人均系农村务工人员,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时正值春节前夕,农民工的血汗钱尚没有着落,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积极与公安机关会商,通过释法说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敦促徐某某筹措资金,最终全部结清所欠工资,得到员工谅解。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接待农民工代表,安抚被害人情绪,用检察服务传递司法温度。


案例二

王某甲、吴某甲等20人网络“套路贷”诈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网络“套路贷”诈骗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电子证据 认罪认罚


【要旨】


本案王某甲等人以“公司化”模式运营,招聘高科技人才,利用网络平台以“套路贷”实施诈骗,以非法利益为纽带雇佣他人催收,逐步形成了集非法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债务于一体,架构明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利益共享的犯罪组织。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准确判断网络暴力的本质危害,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充分梳理电子证据等客观证据,依法认定网络“套路贷”黑社会性质,同时积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民群众的实际损失,铲除黑恶犯罪势力的经济基础。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王某甲与鲁某某(在逃)共谋采取非法网络“套路贷”的手段骗取钱财,由鲁某某、颜某某(在逃)、吴某甲等人提供资金,王某甲以“公司化运营”管理形式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成立技术部、商务部、客服部、人事部,纠集、招募专业人员从事具体业务,先后开发20余款网贷APP并上线运营,陆续注册20余家空壳公司,用于对外签订协议、开户结算。为及时回收非法债务及规避催收风险,王某甲将非法债催收业务“外包”给二十余家催收公司,并通过业绩考核的方式进行管控,依照考核结果支付催收款项提成、奖金等。王某甲等人通过微信群明示或默许催收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对被害人及亲友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进行非法催收。从而形成了以王某甲、吴某甲等人为首,多人参与的集非法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于一体、架构明晰、分工明确、利益共享的“以贷养黑,以黑护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杭州网贷公司上线运营21个网贷APP平台,以其注册的空壳公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以7天为一个贷款周期,以购买充值卡卡密、租金、手续费等名义先行扣除20-50%的“砍头息”(年化利率高达1303.57%至5214.29%),还款期满前,被害人可以申请展期7天,并再次支付20-50%的展期费,依此类推,引诱被害人通过二次贷款甚至多次贷款偿还被害人之前所欠该公司的债务,被害人无法按期还款时,逾期每天计收10%逾期费。在接近10个月的时间里,该组织以2亿余元的犯罪成本攫取28亿余元非法获利,至案发时尚未收回非法债务约98亿余元,全国各地被害群众共计47.5万余人次。该组织采用“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利用信息网络肆意实施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为非作恶,采用精神摧残的手段欺压、残害群众,骗取钱财,受害群体庞大,严重扰乱互联网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侦查,确定侦破主线 兰州市两级检察院同步提前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多次共同研判,提出了 “共同犯罪是侦办方向、事实证据是侦办关键、诉讼程序是基础”的总体指导意见,并从三个方面提出取证重点:一是查明涉案“套路贷”犯罪欺骗性行为的具体表现;二是查明下游催收行为中“网络暴力”行为表现和危害后果;三是查明涉案个体犯罪故意表现形态。


强化客观证据主导性,确保案件办理不枉不纵 本案主要基于网络实施犯罪,办理本案必须依靠深入挖掘证据,“让数据说话”。侦查机关查扣的电子数据载体,查获的服务器、电脑、手机等数百台,从阿里云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提取大量交易数据,收集在案电子数据多达60T。检察机关通过有针对性的提取,比对海量电脑硬盘数据、微信记录、通话记录,转化取得的数据材料约占全案证据总量三分之二。对电子证据的固定,不仅证明具体犯罪事实,还对追捕遗漏嫌疑人提供有力支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电子证据确定直接实施人,建议侦查人员根据电子证据讯问已到案相关涉案人员确定后,短时间内将嫌疑人抓捕归案。


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权益,有效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本案卷宗接近500余册,电子数据近60T,多名辩护人提出卷宗数量太多,很难对当事人参与情况全部掌握。针对上述情况,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采取集体会议和个别听取律师意见相结合的形式,以书面为辅、当面为主的方式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将归纳总结的证据有针对性的与律师交换意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与辩护人平等、细致的有效沟通,获得了辩护人的认可,基于检察机关真诚的工作态度和大量详实的电子证据支撑,全案绝大多数被告人认罪认罚。


积极拓展证明思路,确保庭审质效 法庭审理阶段,紧紧围绕“套路贷”事实展开示证、质证,突出“套路贷”的诈骗实质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论证。第一,清晰展示论证“套路贷”诈骗全过程,着重从非法占有“砍头息”入手,刺破“公司经营”的非法外衣。在示证阶段,还原APP网络贷款的全过程,制作《APP贷款流程图》,再现了APP“套路贷”的“六个步骤”,即:虚假宣传,引诱借贷;获取信息,做好铺垫;虚假合同,掩人耳目;收取“砍头息”,变相高息;借新还旧,恶意垒高债务;“软暴力”催收,欺压群众。通过庭审示证、质证,重点突出“套路贷”非法占有“砍头息”、“展期费”的核心本质,让被告人、旁听群众认识到“套路贷”的本质就是高息放贷、恶意垒高债务、暴力催收,使被害人越陷越深,被最大限度榨取血汗钱! 第二,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科学组织展示论证证据。针对“组织特征”,通过微信截图证明该组织成员之间勾联关系,体现本案“公司化”运作的新特点,形成了集非法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于一体、架构明晰、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联系紧密、利益共享的犯罪集团。针对“经济特征”,以审计结果为依据,重点论述该组织在短短的10个月诈骗多达28亿元,为该组织运营、发展及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充足的经济支持。针对“行为特征”,突出展示催收公司人员采取诅咒、辱骂、短信“呼死你”轰炸、PS淫秽或诅咒图片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友实施滋扰、威胁、恐吓的18起非法手段催收案例,论述“软暴力”催收的新特点。“危害性特征”的认识是本案争议焦点,对此,通过全案的总结和以点带面的列举事例,特别指出本案社会危害的三个方面:一是在短短不到10个月以2亿多元的本金非法获利28.43亿元,尚有98亿多未收回。二是催生了大量黑灰色产业链,本案有30余家技术公司提供技术支持,80余家网贷超市提供平台合作,60余家催收公司为其提供催收服务,涉及行业之广、人员之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传统黑恶犯罪带来的后果。三是本案网络“软暴力”催收在形式上有别于传统的当面“暴力”索债,对被害人的心理影响甚至超过传统暴力。因网络“套路贷”引起的被害人精神异常、家庭破裂、自杀身亡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数百名被害人非正常死亡,其中89人生前从杭州网贷公司贷款,遭受催收公司的催收。


判决结果 本案于2019年1月6日由兰州市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159人。2020年4月3日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113人,涉及罪名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判处王某甲、吴某甲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均获刑。


【典型意义】


王某甲、吴某甲等20人网络“套路贷”诈骗案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本案的侦破,推动了全国打击新领域、新业态黑社会犯罪法律进程,实现了互联网黑社会犯罪定性审判的突破。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提起公诉打击犯罪,积极追赃挽损,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准确判断网络暴力的本质危害,依法认定网络“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网络暴力行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要求的暴力及暴力威胁相当性。办理本案过程中,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其亲友事实的滋扰、威胁、恐吓等行为,科学评估对其心理、隐私、名誉、个人尊严、社会认可度、社会评价等方面的侵害,准确甄别网络暴力危害本质。着重从非法获利、催生黑灰产业链、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等角度论证其黑社会性质犯罪危害特征,揭示其破坏互联网、互联网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的特性。


(二)整体评价网络“套路贷”中的违法放贷与非法催收行为。网络“套路贷”犯罪以“公司化”模式运营,是放贷公司、催收公司、第三方技术公司等多方参与、多个环节协调完成的共同诈骗行为。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从放贷、催收、技术保障等环节着手,全面查处“套路贷”利益链条上的犯罪行为,整体评价放贷、催收等违法行为。


(三)把收集和审查电子数据作为重中之重。在对全案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侦查机关及时查扣现场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利用检察技术手段,历经数月,从海量的电子数据中分析比对,挖掘出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大量直接证据,为侦破案件、指控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发挥检察一体优势。面对网络“套路贷”涉案人数多,犯罪行为相对独立情况,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办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一体办案、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引导侦查、案件定性、指控思路、量刑建议等方面,做到“思想认识一致、事实认定一致、处理协调一致”。


(五)积极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追赃挽损。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合力挽回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本案已追缴涉案赃款、赃物价值近20亿元,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实际损失,铲除黑恶犯罪势力的经济基础。

案例三

黄某某受贿案


【关键词】


职务犯罪 认罪认罚 确定刑量刑建议


【要旨】


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在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主导责任,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黄某某,就主刑、附加刑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基本案情】


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担任甘肃省某县县长、县委书记、甘肃省某市政府秘书长、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要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844.687万元,索要价值212.982万元的房产1套,并将赃款放贷生息。案发后追缴赃款2208.2393万元,查封房产1套。黄某某妻子于某某利用黄某某身份收受他人财物,由黄某某办理请托事项。


【诉讼过程及处理结果】


诉讼过程 被告人黄某某从基层干部逐渐成长为一名市级政府的高级干部,逐渐背离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突破纪律底线、法律红线,长期收受大量贵重物品,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滑入犯罪深渊。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后,通过对调查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全面掌握案情,对黄某某进行释法说理,从法律层面让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以及给当地造成的政治生态危害。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进一步做其思想工作,被告人黄某某更加认识到自己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真诚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黄某某妻子于某某在留置期间以绝食等方式抗拒调查,黄某某幡然醒悟后主动提出让妻子于某某配合监察委员会调查,于某某在多方工作下,放下对抗心态,转变态度,如实供述自己利用黄某某的身份受贿的犯罪事实。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定,黄某某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全部退赃,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经慎重研究,依法决定对黄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提出对被告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处理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黄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典型意义】


(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效果,推进反腐败工作。本案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案的适用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检察机关切实履行主导责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本案,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性质、情节、被调查人态度等基本情况,初步判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移送起诉后,检察人员及时告知黄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向黄某某详细阐明认罪认罚制度的内涵和法律后果,充分保障其程序选择权。并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听取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在辩护人在场见证下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提升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果。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对黄某某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庭审时,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刑量刑建议全部采纳,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主导作用。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贪腐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提升职务犯罪检察品质,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四

沈某、程某某等人徇私枉法案


【关键词】


徇私枉法 一体化办案机制 协作配合


【要旨】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践行一体化办案机制,及时组建侦查专案组,加强与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推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高效提升,努力构建“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办案格局。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5日,时任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沈某和指导员程某某带领派出所民警出警,在某县某镇某某村曹某某家中查获柳某某、赵某某等20余人以庄家“摇骰子”方式聚众赌博。沈某、程某某在查处该案过程中,在未现场当众清点查获赌资情况下,就将参赌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期间沈某安排派出所内勤万某某等人清点查扣赌资21万余元。因赌博组织者柳某某与沈某熟识且有利益往来,在办理案件中,沈某应柳某某所请,安排派出所民警仅对部分参赌人员进行了简单调查,未及时全面询问相关参赌人员,未核实涉案资金的数额和性质,刻意隐瞒涉赌金额,将本案以参赌人员8人,赌资3.2095万元的治安案件结案,仅对赵某某、朱某某等8人作出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决定。程某某作为派出所指导员、法制员、案件承办人,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赌博案件,碍于情面,不履行法定职责,未按法律规定审核把关。沈某、程某某的行为,使柳某某等赌博团伙人员未得到及时查处,做大成势,直至2016年9月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涉案人员达80余人,涉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等多个罪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诉讼过程及处理结果】


诉讼过程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某市公安局分别成立办案组,相互配合,同步对徇私枉法案及赌博案开展侦查工作。2019年11月20日,兰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沈某、程某某立案侦查,12月13日对沈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2月30日对沈某依法逮捕,2020年1月9日对程某某依法逮捕。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专案组邀请捕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2020年2月27日,沈某、程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 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二年,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沈某、程某某提出上诉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机制优势,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开展立案监督,适时邀请捕诉部门提前介入,形成办案合力、提升办案综合效果。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自侦权,打击赌博犯罪保护伞,起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方的良好效果。


(一)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形成一体化办案机制。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落实侦查工作“全市一体化”“全院一盘棋””的总体办案观。一方面,由兰州市院统筹调动办案力量,建立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主体、基层院有专岗的侦查组织指挥体系。本案涉案人员多达30余人,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一名具有丰富侦查经验的副检察长负责指挥,从全市侦查人才库中抽调6人集中力量,使得本案顺利侦办。另一方面,与技术部门积极对接,使侦查技术在办案中发挥应有作用。本案中,通过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处恢复已被删除的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查赌案时拍摄的赌博现场照片这一关键证据,对案件的突破起到重要作用。


(二)检察机关内外联动,形成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合力。一是加强与纪委监委协调配合。承办本案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立即与某市监察委沟通,形成共识,做到证据共享、信息共享。二是处理好与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关系。一方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由于公安机关尚未纠正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 “降格”处理赌博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某市检察院监督立案,某市检察院采纳建议及时监督立案。另一方面,及时沟通,加强协作配合。为排除干扰,减少阻力,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将赌博案交由异地公安机关办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均成立专案组,及时沟通、形成办案合力,提高了办案质效。通力合作,检察机关专案组在获得赌博案关键书证后及时共享给公安机关,确保了赌博案的顺利侦破,夯实了徇私枉法案的办案基础。


(三)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办案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一是讲政治顾大局,履行新职责新使命。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讲政治落实到具体侦查工作中。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既主动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也主动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争取良好的政治效果。二是紧扣办案中心,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确保案件“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三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彰显检察机关严惩司法工作人员腐败的决心,有力捍卫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案例五

兰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委会与蒲某劳务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抗诉 劳务合同纠纷 虚假诉讼


【要旨】


蒲某利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涉案纠纷系蒲某与兰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村委会)之间因发放补贴引起的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由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置。


【基本案情】


蒲某于1993年至2010年期间被选举担任某村村委会支部委员、支部书记等职。根据兰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干部补助发放表”、“某村干部人员补助名单” 及“账目”显示,蒲某在任职期间的相关补助已发放,蒲某本人或他人代领签字确认。2016年3月18日,兰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委会向蒲某出具“工资证明”,内容为“本人在任一共18年,共计工资87840元整,除去2005年—2007年工资已领取外,其余70560元未领取”,时任村委会书记鲁某等领导班子成员7人签字,并加盖某村村委会印章。据此,蒲某将某村村委会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某村村委会支付其误工补贴70560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审查过程 2020年7月28日兰州市某区政法委员会将该涉法涉诉案件移交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查明本案系一起虚假诉讼案件。2020年12月21日提请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调查核实 某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职能,从查找虚假诉讼证据入手,调取蒲某1993年至2010年任职期间领取补助的清单及账目、询问与蒲某共事的相关人员、向时任某村村委会书记鲁某等7名成员进行询问核实,查明村委会并不拖欠蒲某任职期间的补助。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蒲某与某村村委会之间因发放补贴引起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间以合同形式约定为支付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务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监督意见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第一,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适用法律错误。该调解书认定蒲某与某村村委会之间系劳务合同纠纷,系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据此,某村村委会是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蒲某自1993年至2010年间通过村民选举担任该村支部委员、村支部书记,其与村委会之间形成的是组织与成员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现自愿服务本村村民、管理本村事务的村民自治形式。在村干部生活补助纳入本级财政之前,根据本村村集体实际收入自行决定发放,补贴多少并无法律及行政法规予以明确。据此,蒲某请求某村村委会支付务工补贴70560元的纠纷,应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其接受指导、支持和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置。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劳务纠纷就该案予以调解,系适用法律错误。第二,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1.有新的证据证实本案系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作出的虚假诉讼,直接损害了国家司法公信力。蒲某向法庭提交的四份某村1993年至2004年村干部工资表、“工资证明”均系虚假证据。检察机关调取该村村干部历年补助发放账目、部分村干部补助发放表、村干部人员补助名单,证明自2002年1月至2009年12月蒲某的补助已按月发放,蒲某本人或他人代领签字确认。曾与蒲某共事过的村委会同事分别出具书面证明证实,蒲某的生活补助已全部发放。同时,时任村委会书记鲁某等领导班子7人向检察机关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认可2016年3月18日出于对蒲某同情、怜悯出具的“工资证明”内容虚假,该证明未经核算、未上会,也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系鲁某等人的个人行为。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均证实,蒲某利用伪造的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获取法院调解诉讼文书,以达到利用法院生效调解书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损害了国家司法公信力。2.民事调解书损害了某村集体利益。调解书生效后,蒲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某村村委会唯一的对公账户冻结至今,国家扶贫款项、救济补贴等均无法入账发放,严重影响村民自治工作的正常开展,直接损害了该村的集体利益。


监督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受理该案并以调解方式结案,无法律依据。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蒲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置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民事调解书,驳回蒲某起诉。检察机关精准监督,纠正违法,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一)主动出击觅真相,虚假证据无处遁。该虚假诉讼案,不仅损害了某村集体利益,也严重影响村民自治工作的正常开展。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抗诉权,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权,核实查明蒲某利用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获取法院调解文书,以达到其利用法院生效文书获得不当利益目的,使本案真相浮出水面,促使法院撤销生效民事调解书。


(二)严把证据审核关,精准监督提质效。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及法律适用审查后,发现生效调解书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错误,通过抗诉撤销了调解书,既纠正了法律适用错误,维护法院审判的权威,同时又避免诉讼资源浪费,达到精准监督的效果。


(三)依法纠错显公正,平等保护化纷争。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督促依法纠错,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多次前往某区某街道了解情况。本案系因蒲某身患重病、居住条件较差、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村委会班子成员7人出于对蒲某的同情出具虚假证明,引发虚假诉讼。办案人员通过释法说理、口头纠错、宣传党的扶贫政策等形式在提起抗诉前对双方进行检察和解,某区某街道根据法律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对蒲某进行了住房升级改造、大病救济等救济措施,彰显检察机关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精准扶贫的理念。


案例六

甲某等人与某行政机关征收房屋行政争议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涉众行政争议 调查核实 促成和解


【要旨】


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众行政争议案件过程中,积极回应当事人正当诉求,在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法律关系、厘清是非责任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定补偿和赔偿标准幅度内达成和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15年,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拟对甲某等人房屋进行征收。甲某等人系某国有企业职工,因房改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房屋产权归属不清,多年来一直与企业进行诉讼,未能及时与某行政机关达成拆迁安置协议。2020年,因项目建设方亟需进场施工,某行政机关与甲某等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由于签订协议时间已经超过规定期限,按照政策甲某等人不能获得奖励性拆迁补助。甲某等人不服,将某行政机关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支付搬迁奖励及过渡费。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来源 某区征收中心通过宣传渠道获知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开展情况,主动与某区人民检察院沟通对接,发函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调查核实 某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围绕某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房屋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协议》等书证,了解所涉行政争议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主动与甲某等人联系沟通,了解其多年维权的经过、不签订协议的理由,以及当前诉求,核实甲某等人签订协议的时间是否超期及诉讼理由是否符合受理范围等问题。经查明:某行政机关根据《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及内容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甲某等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公告》的拆迁范围内。甲某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系由甲某等人与所属企业存在房屋所有权改制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房屋拆迁后甲某等人仅能拿到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客观原因造成,甲某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监督意见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均合法有效,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但甲某等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鉴于双方均有和解意愿,检察机关协调推动某行政机关与甲某等人达成和解,促成争议化解。


争议化解 为做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某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耐心与甲某等人进行沟通,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及面临的实际困难,对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向其阐明某行政机关是做出该项目征收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应尽快签订补偿协议,早日拿到补偿金。另一方面,积极联系某行政机关,详细了解甲某等人房屋安置补偿情况,就行政争议焦点问题多次与某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建议某行政机关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公开安置方案、流程,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最终,在检察机关协调推动下,某行政机关与甲某等人均作出让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考虑甲某等人所属企业破产,均存在经济困难,由某行政机关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向甲某等人发放一定的贫困补助,甲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撤诉。


审理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甲某等人撤回起诉。持续多年的涉众型行政争议最终化解。


【典型意义】


某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聚焦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辖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同时积极回应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情怀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担当。


涉众型行政争议因每个行政相对人对诉求的期待值不同而很难在众多行政相对人内部达成一致意见。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积极回应当事人正当诉求,争取与众多行政相对人达成共识,对涉众的行政争议一并化解。某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秉持精准监督的理念,在涉众型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中,通过依法调查核实,还原相关案情,查清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履行行政行为的程序等情况,为行政争议化解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从当事人实质诉求出发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积极推动某行政机关确保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回应行政相对人的诉求,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七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共安全 精神病人监管 公开听证 公开送达


【要旨】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督促相关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加大精神病人监管力度,力争破解精神病人发病期间危害公共安全难题,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兰州市某委员会作为兰州市某人民医院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未督促下属单位严格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致使精神病患者脱离管控,造成该病患者前往湖北省荆门市持锄头杀害一人的严重损害后果,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向兰州市某委发送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相关行政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积极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了社会公众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履职过程 2019年5月31日,精神病患者姜某在兰州市某区持斧头追砍他人,同年6月6日经兰州市某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该患者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两日后在该院入院治疗,同年9月9日,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患者强制医疗,2020年4月13日解除强制医疗,同年6月15日该患者出院。期间,兰州市某人民医院未按规定上报信息,致使该患者脱离监测。2021年7月,该患者前往湖北省荆门市持锄头杀害一人。2022年4月18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组前往兰州市某人民医院调取该患者住院病历以及甘肃省精神卫生监测信息系统相关证据,发现该患者在兰州市某人民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疾病后住院共373天,期间,兰州市某人民医院未在“甘肃省精神卫生监测信息系统”录入姜某信息。


兰州市某人民医院是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兰州市某人民医院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 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脱离监测,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兰州市某委员会作为兰州市某人民医院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未督促下属单位严格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精神卫生监测网络是国家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实现管控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力措施,兰州市某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下属相关单位未严格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危害了公共安全,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为降低行政机关抵触情绪,引导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2022年4月29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全面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本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法律服务人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与案件听证工作。兰州市某委员会、兰州市某中心、兰州市某人民医院、兰州市某监督所等部门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听证员认为检察院调查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援引准确,提出的检察建议内容合理恰当,一致同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兰州市某委员会发送检察建议。被监督机关也结合自身行政管理职责,深刻分析了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和具体整改举措。


处理结果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兰州市某委员会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兰州市某委员会督促兰州市某人民医院对所有该院确诊的精神病患者信息进行清查和补录,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下属单位全面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检察建议送达后,兰州市某委员会严格按照检察建议内容进行整改,依法督促兰州市某人民医院对所有该院确诊的精神病患者信息进行清查和补录,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监督负有相关监督职责的单位全面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单位发送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职,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运用检察监督力量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保护的重要保障。


精神病人监管是社会管控的难点,部分精神病人由于监管失位,在发病期间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面对精神病人监管这一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维护公共安全领域进行了积极、稳妥的探索,能动履职,有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弥补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漏洞,促进解决精神病人监管失位问题,对推动构建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效的检察产品。检察机关在依法全面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本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取得被监督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形成保护公益合力。通过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的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依法及时履职,既提升了检察建议的刚性,又有利于提高公益诉讼宣传力度和社会知晓度。


案例八

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诉源治理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及时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问题,检察机关全面查明症结所在,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运用检察智慧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于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分别与兰州市某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兰州市某区不同区域面积不等的22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合同约定应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5612.514万元,截止2020年9月29日,上述公司尚欠缴21425.4302万元,并产生违约金11888.04509万元,共计33313.47529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排查与磋商沟通 兰州市某区近年来正值快速发展高峰期,土地开发利用量大,国有土地的管理与出让是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2020年8月,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辖区内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问题十分严重,问题存量多、收缴难度大、反弹风险高,个别单位欠缴长达数年之久,某区自然资源局多次催缴,均未取得明显效果。2020年9月4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区自然资源局磋商座谈,该局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追缴出让金的唯一手段是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诉求的出让金标的金额特别巨大,无力承担高昂诉讼费,故对欠缴单位一直未提起诉讼,从而造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长期拖欠。某区人民检察院分析研判后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中关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征收”范畴,遂指导该局以制发行政征收决定的方式依法追缴欠缴的出让金。同年9月30日,该区自然资源局向欠缴单位分别制发了《行政征收决定书》,并告知了相应的诉权。


调查核实与诉前建议 2021年2月,某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欠缴单位在《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均未足额缴纳拖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区自然资源局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走访企业了解经营状况、调取欠缴台账、勘察土地现状、固定证据、分析研判的基础上,于3月31日依法向该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19家欠缴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跟进监督,5月6日,某区自然资源局分别向欠缴单位发出《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欠缴单位于5月15日前缴清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到期后欠缴单位仍未足额缴纳。在检察机关积极支持、督促、协调下,某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中17家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的单位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缴4500余万元。截止2021年11月底,某区自然资源局按照检察机关提供的“行政征收+强制执行”的法律“模板”,依法追缴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2亿余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针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及时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检察机关全面查明症结所在,及时运用检察监督手段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督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时收缴入库,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为区域发展做出应有的检察贡献。


(一)把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公共利益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大局的重要举措做实做细,做出成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全体国民的共同财富,是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经济来源,拖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影响党政中心工作,影响区域发展。检察机关树立能动检察意识,综合运用磋商沟通、检察建议等工作措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时收缴入库,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为区域发展做出应有的检察贡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治效果有机统一。


(二)在办案中运用检察智慧促进公益保护诉源治理。以专业化法律监督为行政机关保护公共利益提供长效法律之策,让行政机关在类案的执法实践中有可复制的法律“模板”,助推行政执法顺畅运行。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办案中始终保持与行政机关同频共振,既监督整改落实,更注重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了解行政监管缺位的原因,共同商讨保护公共利益的方案措施,解决行政监管过程中的法律疑惑,让行政机关既想为之,又能为之,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局面。


(三)督促行政机关穷尽法律手段保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主力军,处在维护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有无穷尽法律手段是公共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因素。针对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强制执行,或者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情形,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穷尽法律赋予的行政手段,及时有效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九

马某玲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因案返贫 调查核实 司法救助


【要旨】


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因受犯罪侵害造成人身伤害导致家庭陷入贫困的被害人,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为被害人摆脱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提高司法救助效果。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马某玲,女,退休人员。代理人吴某生,系被救助人马某玲的丈夫。

2019年10月某天,被告人达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兰州市某区非机动车道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玲、吴某生发生刮碰,致马某玲受伤。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马某玲系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脑挫裂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达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玲、吴某生无责任。案发后达某某给付赔偿款7000元。2020年9月24日某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支付马某玲、吴某生医疗等费用418563.41元。达某某现已服刑完毕,未支付判决款项。


【救助过程】


经审查,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检察长亲自办理本案。首先,为确定马某玲的伤残等级,委托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由于马某玲被致伤后一直瘫痪在床,处于植物人状态,无法按常规程序进行鉴定,法医前往马某玲家中,通过细致的观察检查,马某玲的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一级。其次,某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实地调查,对被害人的生活环境进行考察,走访了被害人家人及社区工作人员,查实案发前马某玲一家生活还算富足,与其丈夫二人凭借稳定的退休工资,衣食无忧。马某玲因车祸致伤后需长期服药,且生活不能自理,身边不能离人。医药费用突增,使马某玲及其家人的生活面貌被彻底改变,以往的欢声笑语早已不再,目之所及,药瓶、辅助器械、换洗物品……遍布房间。马某玲的丈夫患有糖尿病,还要照顾没有自理能力的妻子,时常陷入思想困顿和焦虑。雪上加霜的是,被告人达某某的附带民事赔偿未能实际执行,一家人的生活逐渐陷入困境。


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马某玲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属于因案返贫对象。根据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将本案上报某区政法委,经某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救助马某玲8.3万元。为加快救助金审批进度,某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区财政局沟通协调,以保障救助资金的顺利拨付。在救助金发放时,由于被救助人提供的银行卡被冻结,救助金无法正常发放,工作人员积极联系银行负责人予以解决。2021年8月23日,救助金8.3万元顺利发放马某玲。为确保救助工作“做到家”、“做到百姓心里”,某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展开回访。经实地考察,马某玲一家将救助金有计划地分配到看病和生活中,家庭生活逐渐步入正轨。2021年9月,马某玲的丈夫吴某生将一封手写的感谢信交至某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中出现最多的词就是“感谢”二字,“一家人又燃起了生活的希望”让办案人员发自内心感到欣慰。


【典型意义】


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救助线索后高度重视,对因案返贫的被害人及时施救,及时启动救助程序,横向与各部门积极联动、协调,促进案件办理;纵向与区政法委、财政局以及银行等各职能部门联络、沟通,持续关注案件办理进度、关注救助金的发放过程。在各级职能部门合力配合下,快速发放救助金,切实解决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困难,凸显了救助效果,也彰显了某区人民检察院为民办实事的信心决心。救助金发放后,某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回访工作,让被救助人家庭切身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司法温暖,彰显了检察温情。


来源 | 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