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汤,汤中国律师

时间:2023-01-24 19:30:44来源:法律常识

江门汤铿强案言词证据判死缓 律师喊话广东省高院依法开庭

杨大飞律师在研究案件

  反复琢磨案件证据和材料之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杨大飞律师相信,广东江门市汤铿强涉贩毒罪存疑,因为认定犯罪的证据竟然只有“被告人供述”,且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前后“矛盾”,供述内容“截然相反”。

  案发两年后,2017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去(2019)年4月底,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汤铿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如此重刑的案件,其定案依据竟然缺乏诸如指纹之类的客观证据,本案除了被告人的供述,而物证上的指纹清楚证明系由他人所贩卖。

  去年5月10日,接到一审判决书的汤铿强立即提出上诉,此案上诉一年多超审限之后,依然杳无音讯。杨大飞律师得到消息,二审法院在“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欲维持一审判决,遂紧急吁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无沾手毒品的客观证据

  汤铿强是广东江门人,他被牵扯进此案,是由于他将钱借给一个名叫李子明的人。在李子明因贩毒被判刑两年多之后,侦办人员发现,可以根据李子明向汤铿强借钱一事,进一步“开发案源”,于是开始拼凑事实和证据。

  原本在移动公司上班的李子明多年前分别以炒手机、买汽车的名义,向汤铿强连续借高利贷,借款。汤铿强在听说李子明是贩毒的之后,便要求李子明还钱,而在此期间李子明案发被抓,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贩毒的事实,且证实汤铿强并不知情。但第三次供述时李子明“翻供”,称其贩毒行为是受汤铿强指使,汤铿强由此被牵扯进此案,但汤铿强对李子明的指控完全否认。

  证据显示,李子明的第一次有罪供述,事实情节符合常理;其后的“翻供”内容和指认汤铿强涉罪的供述,明显与事实不符,而本案认定汤铿强贩卖“冰毒”的证据,只有同案“李子明”前后矛盾的供述,律师相信,认定汤铿强构成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

  2014年12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书,李子明、杨铭球、林荣钦三人已经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于分别科以死缓、无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在从李、杨、林三人被判刑到2017年8月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在当地从事个人放贷的汤铿强被没有入侦办单位的法眼。

  本案指控汤铿强涉案的毒品分两部分,“第一宗毒品”共计五大包毒品,1-5号袋分别为896.9克、1034.4克、1040.6克、1035.5克、1035.2克;“第二宗毒品”共计三小包毒品(约49.5克)。这些物证也是审判前述李、杨、林三人一案的定罪的证据。

  一审认定汤铿强有罪的证据,只有两个同案李子明、杨铭球的供述,且两名同案的供述前后都发生变化,特别是同案李子明的供述,前后发生颠覆式的翻供。

  其中,指认汤铿强涉嫌“第一宗毒品”犯罪的证据,只有李子明的供述,且这一供述与李子明之前供述完全相反;

  四个同案只有“李子明”指认汤铿强贩卖“第一宗毒品”;而该毒品却没有汤铿强的指纹,只有李子明的指纹;李子明之前的供述称系其一个人贩毒,并称汤铿强没有贩毒;汤铿强则完全否认李子明的说法,坚称自己没有参与贩毒。

  案件存刻意粘贴嫌疑

  迹象显示,此案侦办过程中,存在刻意把贩毒事实往汤铿强身上“粘贴”的痕迹,汤铿强的供述里曾出现过,其称借钱30万给李子明时,知道李子明用于贩毒,但汤铿强明确否认,之后律师调取了侦查机关的监控录像,发现监控只有“图像”没有“声音”。

  辩护人指,两“同案人”指控汤铿强涉嫌“三小包”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不排除串供、甚至“指导诱供”的可能。

  其一是李子明、杨铭球两人在被送往看守所之前的供述中,从未提过汤铿强给过他们三小包毒品(第二宗毒品);其二是李、杨两人在被送王看守所的两天后,他们二人均指认汤铿强给过他们三小包毒品,人们怀疑该指认是由于侦办人诱导甚至是多年后“添加”进去的;其三是李、杨关于三小包毒品的包装供述不一致;其四,汤铿强对李子明与杨铭球的指控完全否认。

江门汤铿强案言词证据判死缓 律师喊话广东省高院依法开庭

杨大飞律师制作的证据比对图

  发现难以把“毒品”往汤铿强身上粘贴之后,侦查机关又找证人指证汤铿强在借钱之前明知李子明贩毒,于是,弄出汤铿强曾供述称,其向李子明催款时,李子明称“货被抢”,要求汤铿强再借给他30万贩毒,“翻身”后一并还钱的说辞,但李子明完全否认向汤铿强借款30万的事实。

  汤铿强被刑事拘留是在2017年8月27日,李子明的一审判决时间是2014年12月5日,汤铿强在李子明案判决后两年后才被抓,汤铿强通过公开信息,才知情李子明借钱贩毒的事实。所以汤铿强是事后知情李子明贩毒,而借钱当时并不知情,这是一审法院的“乌龙事实”认定。

  证据显示,侦查人员明确问过汤铿强,在借钱时是否知道李子明贩毒一事,汤铿强称:“后来通过朋友知道” 以表明之前并不知道;而李子明否认向汤铿强借款30万元,他只承认借款15万元,并且借款的用途说的是“药材生意”。

  关于汤铿强“知情”李子明贩毒的事实,完全没有证据证实。

  嫌疑人转嫁涉案毒品

  相关证据显示,涉此案的毒品已经“名花有主”,与汤铿强无关。

  汤铿强只从事高利贷放贷活动,一审已经提交证据证明了汤铿强放贷的事实,而且李子明也供述称,曾向汤铿强借过钱;

  李子明供述的贩毒价格(附证据6),证明该毒品与他人无关,这个“他人”自然包括汤铿强。

  李子明供述称:“豪仔对我讲在龙哥处拿冰毒的价钱是28000元一公斤,因我身上只有135000元人民币的资金,所以我就叫豪仔帮我联系拿135000元的冰毒,经我计算约是4.8公斤的冰毒”。按此供述,5公斤总价135000元,单价正好是27000元。

  李子明供述的冰毒价格,与真实毒品价格完全相符。

  辩护人通过判例检索,检索到同样由本院、本合议庭黄子奇法官作出的《郑钦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原判认定”中有这样一段内容说,被告人郑钦涛于2013年6月份到2014年3月份期间,多次以每千克27000元不等的价格向蔡金闲(已判决)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李子明的有罪供述更合理可信。李子明翻供后,称其从未接触过“冰毒”,但他否定不了指纹的存在;同时,一个从来没有做过冰毒的人不可能把毒品价格“猜”的如此准确,而其供述贩毒的过程完全符合实际情况(附证据8),辩护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贩毒系李子明一人所为,其为了保命,故意把责任推给汤铿强。

  杨大飞律师认为,本案证明汤铿强有罪的证据,只有同案前后矛盾的供述,再无其它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汤铿强涉罪,认定汤铿强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本着尊重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原则,申请合议庭能在二审开庭审理本案。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土地 自诉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打官司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找律师可靠吗 公司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刑事案件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车祸 补助费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工资 债权 鉴定 伤残 程序 条件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拆迁人 期限 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