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4 19:30:44来源:法律常识
反复琢磨案件证据和材料之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杨大飞律师相信,广东江门市汤铿强涉贩毒罪存疑,因为认定犯罪的证据竟然只有“被告人供述”,且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前后“矛盾”,供述内容“截然相反”。
案发两年后,2017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去(2019)年4月底,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汤铿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如此重刑的案件,其定案依据竟然缺乏诸如指纹之类的客观证据,本案除了被告人的供述,而物证上的指纹清楚证明系由他人所贩卖。
去年5月10日,接到一审判决书的汤铿强立即提出上诉,此案上诉一年多超审限之后,依然杳无音讯。杨大飞律师得到消息,二审法院在“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欲维持一审判决,遂紧急吁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无沾手毒品的客观证据
汤铿强是广东江门人,他被牵扯进此案,是由于他将钱借给一个名叫李子明的人。在李子明因贩毒被判刑两年多之后,侦办人员发现,可以根据李子明向汤铿强借钱一事,进一步“开发案源”,于是开始拼凑事实和证据。
原本在移动公司上班的李子明多年前分别以炒手机、买汽车的名义,向汤铿强连续借高利贷,借款。汤铿强在听说李子明是贩毒的之后,便要求李子明还钱,而在此期间李子明案发被抓,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贩毒的事实,且证实汤铿强并不知情。但第三次供述时李子明“翻供”,称其贩毒行为是受汤铿强指使,汤铿强由此被牵扯进此案,但汤铿强对李子明的指控完全否认。
证据显示,李子明的第一次有罪供述,事实情节符合常理;其后的“翻供”内容和指认汤铿强涉罪的供述,明显与事实不符,而本案认定汤铿强贩卖“冰毒”的证据,只有同案“李子明”前后矛盾的供述,律师相信,认定汤铿强构成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
2014年12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书,李子明、杨铭球、林荣钦三人已经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于分别科以死缓、无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在从李、杨、林三人被判刑到2017年8月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在当地从事个人放贷的汤铿强被没有入侦办单位的法眼。
本案指控汤铿强涉案的毒品分两部分,“第一宗毒品”共计五大包毒品,1-5号袋分别为896.9克、1034.4克、1040.6克、1035.5克、1035.2克;“第二宗毒品”共计三小包毒品(约49.5克)。这些物证也是审判前述李、杨、林三人一案的定罪的证据。
一审认定汤铿强有罪的证据,只有两个同案李子明、杨铭球的供述,且两名同案的供述前后都发生变化,特别是同案李子明的供述,前后发生颠覆式的翻供。
其中,指认汤铿强涉嫌“第一宗毒品”犯罪的证据,只有李子明的供述,且这一供述与李子明之前供述完全相反;
四个同案只有“李子明”指认汤铿强贩卖“第一宗毒品”;而该毒品却没有汤铿强的指纹,只有李子明的指纹;李子明之前的供述称系其一个人贩毒,并称汤铿强没有贩毒;汤铿强则完全否认李子明的说法,坚称自己没有参与贩毒。
案件存刻意粘贴嫌疑
迹象显示,此案侦办过程中,存在刻意把贩毒事实往汤铿强身上“粘贴”的痕迹,汤铿强的供述里曾出现过,其称借钱30万给李子明时,知道李子明用于贩毒,但汤铿强明确否认,之后律师调取了侦查机关的监控录像,发现监控只有“图像”没有“声音”。
辩护人指,两“同案人”指控汤铿强涉嫌“三小包”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不排除串供、甚至“指导诱供”的可能。
其一是李子明、杨铭球两人在被送往看守所之前的供述中,从未提过汤铿强给过他们三小包毒品(第二宗毒品);其二是李、杨两人在被送王看守所的两天后,他们二人均指认汤铿强给过他们三小包毒品,人们怀疑该指认是由于侦办人诱导甚至是多年后“添加”进去的;其三是李、杨关于三小包毒品的包装供述不一致;其四,汤铿强对李子明与杨铭球的指控完全否认。
发现难以把“毒品”往汤铿强身上粘贴之后,侦查机关又找证人指证汤铿强在借钱之前明知李子明贩毒,于是,弄出汤铿强曾供述称,其向李子明催款时,李子明称“货被抢”,要求汤铿强再借给他30万贩毒,“翻身”后一并还钱的说辞,但李子明完全否认向汤铿强借款30万的事实。
汤铿强被刑事拘留是在2017年8月27日,李子明的一审判决时间是2014年12月5日,汤铿强在李子明案判决后两年后才被抓,汤铿强通过公开信息,才知情李子明借钱贩毒的事实。所以汤铿强是事后知情李子明贩毒,而借钱当时并不知情,这是一审法院的“乌龙事实”认定。
证据显示,侦查人员明确问过汤铿强,在借钱时是否知道李子明贩毒一事,汤铿强称:“后来通过朋友知道” 以表明之前并不知道;而李子明否认向汤铿强借款30万元,他只承认借款15万元,并且借款的用途说的是“药材生意”。
关于汤铿强“知情”李子明贩毒的事实,完全没有证据证实。
嫌疑人转嫁涉案毒品
相关证据显示,涉此案的毒品已经“名花有主”,与汤铿强无关。
汤铿强只从事高利贷放贷活动,一审已经提交证据证明了汤铿强放贷的事实,而且李子明也供述称,曾向汤铿强借过钱;
李子明供述的贩毒价格(附证据6),证明该毒品与他人无关,这个“他人”自然包括汤铿强。
李子明供述称:“豪仔对我讲在龙哥处拿冰毒的价钱是28000元一公斤,因我身上只有135000元人民币的资金,所以我就叫豪仔帮我联系拿135000元的冰毒,经我计算约是4.8公斤的冰毒”。按此供述,5公斤总价135000元,单价正好是27000元。
李子明供述的冰毒价格,与真实毒品价格完全相符。
辩护人通过判例检索,检索到同样由本院、本合议庭黄子奇法官作出的《郑钦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原判认定”中有这样一段内容说,被告人郑钦涛于2013年6月份到2014年3月份期间,多次以每千克27000元不等的价格向蔡金闲(已判决)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李子明的有罪供述更合理可信。李子明翻供后,称其从未接触过“冰毒”,但他否定不了指纹的存在;同时,一个从来没有做过冰毒的人不可能把毒品价格“猜”的如此准确,而其供述贩毒的过程完全符合实际情况(附证据8),辩护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贩毒系李子明一人所为,其为了保命,故意把责任推给汤铿强。
杨大飞律师认为,本案证明汤铿强有罪的证据,只有同案前后矛盾的供述,再无其它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汤铿强涉罪,认定汤铿强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本着尊重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原则,申请合议庭能在二审开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