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23:06:29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当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案,据说是《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原则首次在审理中应用。
简要案情为:70岁的宋某在与球友周某进行羽毛球比赛中,周某大力暴扣后,宋某被羽毛球击中右眼,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位,接近失明,并支出医疗费7000余元。宋某认为周某明知他年龄大、反应慢,仍然大力扣球,虽非故意,但有重大过失,遂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宋某自愿参加有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属“自甘风险”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宋某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民法典》所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已然在案件审理中得以适用。由此,老李律师想到了不少,并且认为,作为代理可能涉及自甘风险原则案件的原被告律师,首先应当围绕损害发生是否属于自甘风险情形的活动范围。如果不属于,则不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相关法条及原则。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自甘风险适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情形。
所谓文体活动,包括文艺活动和体育活动。常见的文艺活动有读书活动、绘画比赛、演讲比赛、书法比赛、舞会等。常见的体育活动有拔河比赛、跳绳比赛、长跑比赛、武术健身以及所有的球类比赛。
而《民法典》的自甘风险原则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也是代理律师应该进行调查、鉴别和论证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没有任何风险的文体活动,当然也就不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至于哪些文体活动有一定风险,需要代理律师予以论证,而由法院最终认定。
另外,如果文体活动参加者发生的伤亡,并非由其他参加者导致,也不应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在此,行为人身份的界定就显得非常关键。
如果经鉴别和论证,可能将损害事件归为了自甘风险原则适用范围,还应证明损害并非致害人故意而为,或者证明受伤者自身原因导致。因为此两类情形应该也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故意侵害他人身体,轻则为违法行为,重则为刑事犯罪行为。而受伤者因自伤、自杀等自身原因导致自己伤亡,当然与他人无关,也应不属于自甘风险原则适用范围。
可见,虽然《民法典》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限定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损害。但是,在实际案件代理中,针对不同案件,双方代理律师可能都会有调查取证、鉴定、论证及说服等等很多工作需要开展,才有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使纠纷得以公平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