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0:03:5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聂成涛律师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最近又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因为违规被处罚了,由于笔者近几年来处理了多起与第三方支付公司有关的案件,有的案件也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协调而帮助投资者挽回了损失,但有的也无法挽回损失。因此笔者对第三方支付公司一直非常关注,看到第三方支付公司又央行处罚了,而且罚单金额越来越大,其实,大家并不关注第三方支付公司被央行罚了多少钱,而是更关注投资者因第三方违规而造成的损失能不能得到赔偿,央行的罚款不会赔偿给投资者。第三方支付公司因违规只承担行政责任,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笔者对此发表一下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第三方支付公司被处罚情况汇总
2020年4月3日,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银信”)被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罚款6124万,同时副总经理徐慧等也被罚款。这已经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第一次做出罚单了,在2018年5月份的时候,该行就对智付电子支付支付有限公司罚款4152万元。2018年8月份,国付宝公司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22176051.47元,并被罚款22296051.47元,总处罚金额达44472102.94元。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发布行政处罚公告,对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支付公司)罚没人民币2247.7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支付宝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412万元。
2018年8月份,国付宝还因违反多项反洗钱条例被罚款199万元,同时相关责任人也被罚19万元,合计罚没人民币46,462,102.94元。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北京外汇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联动优势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79,185.6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4,319,713.64元,合计罚没人民币26,398,899.28元。
2019年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4张支付机构罚单,对企业和个人分别进行罚款,分别是易宝支付、爱农驿站、和融通、网银在线四家支付机构。其中,易宝支付以罚没942万,成为2019年支付机构罚单金额之首。
爱农驿站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18.32万元,罚款415.4万元,合计罚没金额为733.72万元。爱农驿站一名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易宝支付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46.43万元,并处以约496万元罚款,罚没总额合计942.43万元。同时,易宝支付一名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清算管理业务规定被央行营管部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9年2月26日。
2014年易宝支付被央行责令一年内停止在指定省市停止银行卡收单业务,及在指定省市之外停止发展客户。
2016年8月,易宝支付又因违反相关清算管理规定,被央行警告并没收非法所得1059.22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巨额罚款,处罚金额逾5200万元,这也是当时央行开出的最高罚单。
2019年7月12日,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环迅支付)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收到巨额罚单。该罚单给没收违法所得968万元,并处罚款4970万元,合计罚没金额近6000万元。
二、为什么履罚不止呢?
通过以上汇总,我们可知,第三方支付公司被央行处罚,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违规的情况。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首先其是公司,盈利是其根本要旨。因此,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了获取利润,就铤而走险,即使明知会被处罚,也会去干。为什么呢?只有一种答案,那就是因此获得的利润远高于罚金。
而且,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这种违规,给很多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因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可能存在为非法交易提供网络支付的可能,从而导致很多投资者被非法交易平台诈骗,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这种业务中,起到了帮凶的作用。
央行也曾经多次发文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得为非法平台、网络赌博等业务提供资金结算或网络支付服务,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还是经常存在。虽然现在这种情况少了很多,但仍然存在。
三、人民银行对此类行为的禁止规定汇总
人民银行于2016年9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下简称261号文),切实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构筑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银行办公厅2017年1月23日颁发《加强交易场所类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和风险监测严禁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要求第三方支付严禁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支付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等制度规定,不得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结算服务。
201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再次作出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力度。
为落实此次会议精神,2019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为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假货币交易平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通过以上文件,我们可知,从2016年开始,人民银行就一直在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罚,明令禁止这类行为的发生。但直到现在,这类违规行为仍然存在。央行仍然在处罚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违规,也就是说,央行制定的相关文件,总是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不遵守。如果央行不加大处罚力度,或者说仅仅是行政处罚,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话,这类违规行为还会继续。
四、央行处罚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影响
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影响还是非常巨大的,有的会被罚款,有的会被暂停收单,有的会被全面停止业务,有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分行已于2017年12月底要求智付支付停止新增业务开展,在2018年3月7日对智付支付做出全面停止业务。2015年8月24日,人民银行依法注销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士公司”)所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易士公司由此成为首家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针对此次执法事宜,人民银行在回答记者有关问题时透露,公安部门已经对易士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立案侦查。
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还是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只有这样,公司企业才能做大做强。另外,第三方支付公司违规经营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因为很多投资者发现被骗之后,在众多投资者无法找到骗子的情况下,投资者只能将自己的怒火撒向第三方支付公司,这样以来,可能发生投资者去第三方支付公司聚众维权的情况,导致第三方支付公司无法正常办公,这会给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声誉造成很大影响。
五、如何遏止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违规行为
如何才能让第三方支付公司合规经营呢?笔者认为,应当增加第三方支付公司违规的成本,也就是说让第三方支付公司履行先行赔付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彻底遏止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违规行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如未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支付机构应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直接风险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此两条规定算是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先行赔付义务”的明确规定。之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快捷支付、支付账户业务中已广泛使用了契约式“先行赔付”条款。支付机构获取银行接口过程中会签订“先行赔付”条款,即当客户发生资金损失时,现由支付机构为客户无条件赔付,之后再由支付机构协助公安部门调查案件,追偿损失。
但是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因违规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否适用先行赔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多数法院不支持先行赔付,但是也有少数法院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违规,存在过错,应当先行赔付。
因此,笔者认为,央行从严格管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角度而言,其应当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先行赔付适用的条件。央行制定的相关的文件里,虽然虽然规定了先行赔付义务,但是如何适用,则是存在争议的。有人认为,先行赔付义务,只是一个行政责任,不属于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不会进行民事赔偿。央行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其只能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于因违规给投资者造成的民事损失赔偿,央行是不会管的,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投资者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先行赔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原因就在于如何适用先行赔付存在争议。因此,需要主管机关明确先行赔付义务的适用条件。
另外,我们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金融机构因违反反洗钱义务,给相关客户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其一个行为,只承担行政处罚就可以了吗?因此造成的民事损失,就不用赔偿了吗?实践中,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等,都存在违反其承担反洗钱义务,正是因为这种违反,给骗子提供了一种洗钱通道,也就是给骗子行骗提供了方便。如果不提供这种方便的话,骗子就无法行骗。正因为这种方便,导致电信诈骗屡屡发生。当然,受害者之所以被骗,肯定有自己的原因,但是,金融机构提供的这种方便,也是电信诈骗猖獗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