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3:19:00来源:法律常识
一、有关法律法规
①《民法典》(2020)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司法案例
1、支持变更
裁判书 | 字号 | 法院 | 变更理由 | |
1 | 马某华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 (2018)京0115民初15032号民事判决书 | 北京市大兴区(县)人民法院 | 李某成(子女)表示愿意和母亲马某华一起生活,现马某华有强烈的抚养意愿及较好的抚养条件,本院确定李某成变更为由马某华抚养更为适宜,对于马某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2 | 徐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京03民终2362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徐艺嘉已年满12周岁,表示愿意随高某共同生活,其对家庭关系的认知及对亲情的处理均已具备一定的能力,选择同母亲生活是其权衡父母生活状况后,对自我成长环境的选择,且考虑到徐艺嘉马上步入青春期,对于女孩来说,母亲的照顾更加细致、周全。高某也有抚养徐艺嘉的条件,故徐艺嘉与高某共同生活为宜。 |
3 | 米某1与程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2020)京民申3590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米某2的年龄、居住、教育、日常照顾所需等情况,从最有利于米某2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确定现阶段米某2由程某某抚养更为适宜, |
4 | 张某与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京0116民初2304号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对于张某1要求变更张某2由张某1自行抚养的诉讼请求,因为张某2已满十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随张某1一起生活,张某1也具备抚养能力。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5 | 徐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京0111民初6837号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本案原被告虽达成协议,刘某2由被告刘某抚养,但被告刘某现被羁押,刘某2实际随原告徐某共同生活,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其生活环境宜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宜将原被告之子刘某2的抚养权变更予原告徐某。 |
2、不支持变更
裁判书 | 字号 | 法院 | 变更理由 | |
1 | 张某与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京02民终6210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张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须有法定、正当理由,杜某是否再婚并不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张某提出杜某拒绝让其探视孩子、被杜某殴打等事宜也均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当事人若对探视权的行使发生争议,可另行解决。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能提供更有利于杜某2身心健康成长的条件。 |
2 | 陶某与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2019)京民申2771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应当以孩子庄某1的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主要考虑庄某1既往的生活学习情况、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和能力等具体情节,特别是现已年满十一周岁的庄某1本人的意愿。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庄某1由庄某抚养的判决,并无不当。陶某的再审申请缺乏足以推翻两审判决的依据。 |
3 | 郁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京0115民初10137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考虑到郁某某尚年幼,在双方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对郁某某主张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4 | 刘某与鲍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京0115民初10715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本院考虑到鲍某2跟随鲍某生活多年,与爷爷奶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关系,也适应了北京当地的学习环境,若轻易改变会造成孩子的不适应;鲍昆华虽有外债,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其不适宜抚养子女;双方对子女抚养已在离婚协议中有所约定,对于子女探望问题,本院已经作出判决,保障了刘婷的探望权利,现刘婷并不能举证证明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重大变故,故本院对刘婷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
5 | 张某与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京0116民初2304号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对于张某1要求变更张某3由张某1自行抚养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郑某的抚养能力与离婚时相比发生重大、明显变化,致使其不宜直接抚养张某3,故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三、总结
1、得到法院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有: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③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如原定抚养方被羁押等;
2、不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有:
一般而言,若无上诉方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郑某的抚养能力与离婚时相比发生重大、明显变化,法院考虑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一般不会变更抚养关系,除非有年满8岁的子女明确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