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0:34:34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7月28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孙大午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孙大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一万元。
其中,孙大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
1、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规定中列举的行为一共有四款: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达到上述四款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的定义
我国刑事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喜欢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也就是说,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随意意味着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明显异常,一般的人从行为人的角度去理解殴打行为时,也做不到一般的理解,这种殴打行为就可以说是随意的。所以,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随意,并非是完全出于主观上的判断,也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
3、 互联网环境下的寻衅滋事罪
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