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1:57:06来源:法律常识
明知上游系网络违法犯罪,却接手“轻巧又挣钱”的工作,帮助电信诈骗结算2100余万元。7月14日记者从北京市四中院获悉,四名被告人因犯“帮信罪”获刑。
俗称的“帮信罪”即我国《刑法》专门设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受害群众提供的银行卡号,警方去年6月抓获通过出售个人银行卡为诈骗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李某(另案处理),李某供述了具体操作其银行卡的王某四人犯罪团伙。一个帮助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下游犯罪链条浮出水面。之后民警在河北某地一小区将四人抓获。
据王某供述,其在劳务市场求职时,一男子主动搭讪,询问其是否愿意接手一份“轻巧又挣钱”的工作。王某应允,按男子指示添加了名为“太难了”的人的微信,并拉拢同乡申某、王某某、黄某一起,按“太难了”远程指令,在租住地接待不同售卡人送来银行卡、U盾,配合售卡人完成人脸识别、转账支付后再送其离开,其他操作则均由电脑远程控制完成。其间,“太难了”按日转账支付王某500至800元,支付其他三人日薪300元。四被告人按指示频繁更换租住地。
王某称,后来知道自己从事的是违法活动,但“家里三个孩子,需要钱,想着再干几天就不干了,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抓了”。“当时想接送人也没多大事,做两天挣点钱就不做了,存在侥幸心理。”
法院查明,去年5月至6月间,四被告人为谋取经济利益,明知上游系网络违法犯罪,而使用11名卡主的20张银行卡及相应U盾和卡主手机,为上游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合计帮助支付结算人民币21436205.47元。王某、黄某、王某某、申某在全部涉案金额中,分别参与支付结算20152354.18元、19281561.87元、19281561.87元、13609989.57元;互有分工合作,且均直接听从上游犯罪分子指挥进行接人、转账活动,分别非法获利10000元、2700元、2700元、2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四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某获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黄某获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某获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申某获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北京四中院马智辉、刘津宁介绍,在网络犯罪链条化的背景下,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之间呈现产业化的结构关联。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不断蔓延,网络支付结算服务作为其帮助行为则是电诈犯罪得以既遂的关键,故我国《刑法》专门设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打击上述诈骗行为。此案上游电信诈骗分子假借中国银监会、京东金融、支付宝花呗之名,或谎称做任务有提成、兼职需保证金、网贷信息有误等,骗取被害群众信任,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少则几千、多则数十万元。为了掩人耳目结算赃款,他们通过租售多张银行卡的方式层层转账,并雇佣手头缺钱的求职人员专门从事转账支付活动。
“轻巧又挣钱”的工作机会往往伴随很高的法律风险和代价,当业务单一且涉及资金频繁往来、工作地点封闭且频繁更换、工作内容神秘且报酬丰厚、工作联系人拒绝见面或人在境外时,你很可能已不慎成为犯罪分子“帮凶”。此时要及时醒悟,避免在帮助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