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17:18:11来源:法律常识
宪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除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外,国家还设立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人民检察院在人大之下,与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一起被称作“一府一委两院”,共同构成国家机构的完整体系。它的专门职权就是从事法律监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既不同于舆论监督、党的监督、群众监督等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也不同于工商、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行政机关下属部门的法律监督,它是由权力机关授权、由宪法规定的与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军事权相平行的专门的国家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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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策划 | 第二检察部 徐嘉
宣讲员 | 第一检察部 韩晖
编辑 | 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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