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22:17:10来源:法律常识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济南市长清区法院
怀某诉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争议焦点:“水滴筹”公益捐款是否应抵扣赔偿款
【基本案情】2017年3月11日,郭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孟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损坏,孟某、乘员怀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怀某无事故责任。事发后,怀某被送至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71万余元。孟某辩称其通过朋友在公益筹款平台“水滴筹”发布怀某求助信息筹得款项20万余元,应在其赔款中扣除;怀某认可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收到筹款19万余元,已全部用于治疗,但认为该款系其同学发布筹集,不应在孟某赔款中扣除。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杜杰
【裁判结果】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孟某主张的水滴筹款项的归属及性质问题,首先,该筹款活动无论是谁发起,但根据其发布的筹款内容,其目的在于通过发起该活动,聚集社会力量来挽救怀某的生命,帮助怀某走出困境;筹款者的捐赠也是出于对怀某的同情、怜悯,目的在于治疗怀某的病情,而非出于对孟某所负债务的帮助。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孟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社会力量对被侵权人的捐赠并非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其责任的情形,因此对孟某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水滴筹捐赠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送达后,孟某等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对该项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水滴筹”作为新兴的公益筹款平台,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也为更多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带来了生的希望。其建立的初衷是聚集社会力量来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挽救患者生命,帮助患者走出困境。不论发起人是谁,捐款者的目的都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否则就是把捐款者的善心扭曲为侵权人谋利的工具,另外患者获得筹款后通常也会采取其他方式回馈社会,实现慈善公益的良性循环。因此,在侵权案件中,公益筹款不应抵扣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