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5:58:14来源:法律常识
一男子与同事发生争执后,独坐时突然晕厥,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其有多年冠心病史。家属将该同事告上法院并索赔40万元。南都记者从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上述纠纷,并判决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事件始末:因工作原因争执,一同事晕倒后抢救无效
死者王某事发前与徐某从同一家保安服务公司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系同事关系。据徐某庭审时陈述,其担任保安领班,2018年1月9日晚上6点50分,他安排王某到三号门值班,王某不愿意。
事发现场监控显示,王某与徐某在争论事情,由于只有画面,只看到双方用手比划,嘴上像是在争论什么,时间大概在五分钟左右,双方没有发生任何肢体接触。据徐某陈述,在拒绝其工作安排后,王某就拿了一张椅子坐到门卫室外面两三米的地方,直到晕倒。
病历单表明,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发现,患者无呼吸,无心跳,立即予心肺复苏,并急送医院,有既往冠心病病史。经诊断,系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经积极抢后于当日晚间死亡。
事发后,王某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儿子一起将徐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的死亡与被告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其承担原告损失共计120万元的三成赔偿责任,即40万元。
庭审中,王某的儿子陈述,父亲有7至8年冠心病病史,一直在服用药物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确定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徐某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徐某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中未显示双方之间发生过肢体冲突,询问笔录也显示,整个过程中徐某未有不当行为。其次,被告徐某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本身不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另外,徐某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徐某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王某安排工作事宜,不存在加害王某的故意,徐某对王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被告徐某沟通工作事宜与其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案件:电梯吸烟被劝阻后,老人猝死
两人争执,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类似的案例以前也曾出现过,在南都记者此前报道的“老人电梯吸烟被劝阻猝死案”中,法院一审曾判决劝阻者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二审改判无需赔偿,劝阻者无责。
2017年5月2日,郑州市民杨某在小区电梯内因劝阻一名年近70岁的老人不要吸烟,与其发生了2分钟左右争执,争执过后不久,老人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事发后,老人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
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7年9月4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老人的猝死和杨某的劝阻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判决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杨某律师曾告诉南都记者,一审判决杨某并无过错,1.5万元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二审判决,杨某无需对老人家属进行1.5万元补偿,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老人家属承担。
采写:南都记者 詹晨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