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6:57:15来源:法律常识
iCourt对41类“icourt”商标发起无效宣告最新进展
作者 | 斯羽 秦玄衣
一直以来,法律人都走在热点事件的前沿,以冷静缜密的思维,站在复杂案情之外,纵论法理人情。
每当有法律圈从业者“斗法”时,同为法律人,更会手捧瓜子,坐在板凳上前排围观,比如此前的律所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都是如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进行了审理“ICOURT”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除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另外两方分别为原告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iCourt法秀运营主体)、第三人邱治淼。
iCourt要无效“ICOURT”商标?
2013年9月25日,案外人万法通公司在45类法律服务相关项目上最早申请注册了icourt商标,并于201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2015年3月13日,原告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由万法通创始人胡清平任法定代表人,该45类icourt商标随即转让至原告名下。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第20752175号icourt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含教育、培训等类别,由本案第三人——自然人邱治淼于2016年7月25日申请。
2019年2月20日,诉争商标获准注册,同年年底,第三人向原告发出《关于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律师函》。
2020年1月,原告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诉争商标构成对原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icourt商标的抢注,以及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等理由,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提交了icourt商标专项审计报告、国图检索报告、icourt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公证书、多个省、市律协官网网页信息以及第三人作为商标法领域专业人士,且在先明知原告“icourt”商标等证据。第三人未予以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icourt”商标经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原告主张第三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据不足,并据此维持了诉争商标注册。
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遂向北京知产法院起诉。
庭审中,原告主张:
1.原告提交的针对icourt商标所做的专项审计报告、网络媒体报道、国图检索报告、多个省、市律协官网关于联合举办icourt培训的通知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原告“icourt”商标已经在法律培训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完全可以达到32条“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标准。
2.第三人是法学学士、硕士,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曾写就包括其博士论文《现代商标法的历史基础》在内的多篇商标法专业文章,是商标法专业人士。
3.2016年7月7日,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夕,第三人曾参加了一场线上沙龙活动并发言,在这场线上活动中,有其他参与者在发言中明确提到了原告的“icourt”,沙龙活动举办完不到半个月,即2016年7月20日,第三人便在成都登记注册了“成华区邱治淼商贸部”,取得申请商标的主体资质。2016年7月25日,第三人提交“icourt”商标申请,指定服务与原告实际使用的培训服务一致。第三人对于原告“icourt”商标的情况属于事先明知。
4.第三人在先明知原告“icourt”商标,且作为商标法专业人士,相对于普通人,主观恶意更甚。在此情况下,对原告方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的要求标准理应适当降低,在此基础上,原告提交的在先知名度证据更加能达到“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标准。但是,被诉裁定不仅只字未提第三人恶意情况,反而对原告提交的在先知名度证据施以不合理的过高标准,遗漏重大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答辩称:
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
第三人当庭述称:
1.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原告“icourt”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2.“icourt”并非原告首创,在原告使用“icourt”商标前,国外已经存在将“icourt”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
3.第三人事先并不知道原告“icourt”商标,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无恶意。
4.第三人已经通过微信公众号、知乎以及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原告称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与事实不符。
5.第三人是版权领域学者,从事领域为娱乐法的研究、教育工作,与原告商业活动无任何关联,无搭借原告商标知名度之必要。
该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由来已久的“ICOURT”商标战
刚刚开庭的41类“ICOURT”商标无效案,只是ICOURT商标纠纷的一个缩影。
在中国商标网检索“ICOURT”后,可以发现,目前总共有46件“ICOURT”商标的申请,其中北京新橙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iCourt方共有42件,另外4件为第三人邱治淼所申请。
邱治淼所持有的这4件商标均申请于2016年07月25日,分布在9、16、35、41类上,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分别是:
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CD盘(音像); 教学投影灯; 视听教学仪器; 灭火设备; 电子防盗装置; 幻灯片(照相)
16类:书写工具; 文件夹(文具); 海报; 书籍; 印刷出版物; 杂志(期刊); 宣传画; 报纸; 教学材料(仪器除外); 教学用模型标本;
41类:教育; 培训; 函授课程;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 出借书籍的图书馆; 电视文娱节目;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
35类: 广告宣传; 电视广告; 户外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市场营销; 人员招收;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绘制账单、账目报表; 寻找赞助;
(旁白:标不多,却是某人想要的)
这4件商标均处于有效状态,而iCourt的42件商标申请中,有一些是尚未核准注册或已经无效的。
由于第三人邱治淼这4件商标的存在,使得iCourt在申请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商标时,变得困难重重。
比如,同在41类上,iCourt共申请过4件商标,3件处于无效或驳回复审状态,只有1件有效,这件硕果仅存的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娱乐信息; 动物训练; 游戏器具出租; 玩具出租”,与iCourt主营业务差别太大,只能说是聊以自慰的“防御商标”。
在本案之前,iCourt已经进行过一轮商标行政诉讼,经过知产宝检索,共有4起案例,案由全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4起案件,一二审8篇文书,起因均是iCourt在申请9、16、35、41类“ICOURT”商标时,被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情形为由驳回,引证商标就是本案第三人邱治淼所申请的4件商标。
在商标审查阶段遇到阻碍之后,iCourt发起了行政诉讼,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
小结
如果说此前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阶段,邱治淼作为引证商标持有人,属于被动参战,邱治淼向iCourt发出律师函,是其主动进攻,那么这轮“ICOURT”商标无效宣告系列诉讼,则体现了iCourt方欲釜底抽薪,毕其功于一役的战术,这场法学博士与知名法律培训机构的交战,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毫无疑问,这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将对“ICOURT”商标的来源与归属之争产生重要影响,接下来,诉讼走向何方,双方是否会考虑和解?
知产力将持续关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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