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9:57:32来源:法律常识
前几日接到一个客户咨询死刑复核案件,客户咨询的问题是死刑犯到底能不能申诉。
当事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当事人家属向二审法院提起申诉,二审法院告知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当事人家属聘请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律师告知家属要等死刑复核程序结束才能申诉。等待数月后,当事人家属得到二审法院通知,当事人已经被执行死刑了。家属质问律师,律师答未接到任何通知,事后才拿到了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
虽然当事人已经被执行死刑,当事人家属还是想搞清楚到底哪出了问题。
法律规定不是有申诉权吗,二审法院让我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律师让我等死刑复核结束申诉,死刑复核一结束,就核准执行了,那还如何申诉救人?律师、法院是不是都在骗我?
2008年至2009年期间,我参与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死刑复核调研项目,接触了很多死刑复核案件。此后,虽然我一直办理刑事案件,却很少再接触死刑复核案件了。客户的咨询让我重新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按照这一规定,只要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近亲属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死刑犯及其近亲属有申诉权。他们遇到的问题不是有没有申诉权,而是申诉无门。
第一个问题是死刑犯的近亲属什么时候可以提起申诉。
我们国家是二审终审制,二审裁判文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死刑案件还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按照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二审的判决、裁定属于终审的判决、裁定;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是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只看这两点,那死刑案件的二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家属就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申诉了。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五十九条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按照上述规定,死刑案件的判决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即死刑案件的申诉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后提起。
第二个问题是向谁提起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按照上述规定,死刑案件的申诉应向核准的人民法院提起。
好像问题解决了,法院和律师都没有骗人。但实践中死刑犯的家属想提起申诉仍然会遇到一个终极障碍,即死刑犯的家属和律师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最高人民法院会做出核准裁定,等知道时,家属已和亲人生死两相隔。
这里有我同事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定的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作出,执行时间为10月28日。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后4个月的时间里,仍然在会见当事人,仍然在和法官沟通不予核准的意见,法官却始终未告知律师早已做出了核准的裁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6月17日起,当事人的律师和近亲属都可以提起申诉了,但法院没有告知他们核准裁定已经做出,法院甚至可能没有将核准的裁定告知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公开透明的死刑复核程序等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权。
十年前,死刑复核程序就如蒙着一层面纱,让人看不清,摸不着。十年后仍然如此,我们还是在原地踏步,死刑犯的申诉权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