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0:22:03来源:法律常识
【本期说法律师】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伟
【案情简要】
甲公司系专业性很强的一家公司,招聘时对员工的专业及学历有明确的要求。该公司一名员工小张,在入职时提供了假学历,现甲公司欲解除与小张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劳动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欺诈行为进行定义。但劳动法源于民法,许多用语、概念、基本规则有共同之处。因此民法中关于欺诈的认定可以适用于劳动法。《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对欺诈给出了定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必须具备四个要素: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被欺诈方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被欺诈方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与陷入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对特定岗位对外进行公开招聘中已经明确提出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不具有违法内容,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对工作经历、职业技能、所学专业、学历证书等信息足以影响用人单位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则构成欺诈,则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后,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的后果:一是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二是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基于合法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三是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