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8:33:1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网络热议的广州某律师因疫情管控无法参加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光明法院)现场开庭,通过各种方式申请线上开庭遭到法官拒绝并按撤诉处理,事件已经得到官方回应。7月17日16时左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中发文称:宋岩律师反映因“黄码”无法正常出庭参加诉讼,我院按撤诉处理确有不妥,现已依法予以纠正。我院已暂停相关人员职务,并向当事律师致歉。
对此,作为法律圈从业人员,我认为深圳光明法院的处理措施值得商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有关裁定适用于准许撤诉的情形,本案中代理律师因无法正常出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应当属于以裁定方式裁定按撤诉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因此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属于不能上诉的情形,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纠正。
深圳光明法院是否有权予以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见,深圳光明法院如果需要对裁定进行纠正,也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予以纠正,但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但从此网络上流传的事件的发展进程来看,深圳光明法院在处理程序上难免会有瑕疵。
“7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某街道发布《疫情防控通告》, 自当日12时起某栋楼被划定为临时管控区,一名宋姓年轻女律师正好在该栋楼里办公,不幸中招了,尽管此后连续两天进行核算检测都是阴性,但还是在12号被赋予了黄码。”
“7月12日下午,身在广州的宋律师有个民事案件要在深圳开庭,这可急坏了该律师。宋律师向传票上公开的法官和书记员两部办公电话打了一上午电话,可是均打不通,又找所里其他律师代替开庭,事发突然,也没找到合适的人员。电话打不通,宋律师就在“掌上法庭”留言,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向该案法院汇报健康码变黄的情况,申请下午庭审是否可以改到线上。发送到微法院的信息均显示已读,但法官未有任何回复。”
“7月13日17:55分,深圳移动微法院线上送达(2021)粤 0311民初2990号案件撤诉裁定,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原告负担。”
从7月13日17:55分到7月17日,考虑到律师收到撤诉裁定后进行媒体投诉致使个案发展为公共事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即使7月17日周日法院正常上班,留给深圳光明法院进行案件讨论的时间恐怕也不到两天的时间。在如此短时间内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纠正的可能性不大。
在疫情背景下,作为案件代理人不可避免地会受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已经为无法正常参加开庭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了线上开庭的参与诉讼途径,人民法院理应依法从便民角度出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更换开庭时间。显然深圳光明法院的做法有悖常理且于法无据,但深圳光明法院的后续纠正做法更应当依法从事,切不可为了片面地呼应民意而置法律程序于不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