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钱财要找律师吗,恋爱中转账如何认定为赠与

时间:2022-12-14 11:06:0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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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恋人相爱不分彼此,甚至在经济上也不分你我,然而在双方的金钱往来中可能涉及共同消费、赠与、借贷等等多个方面。可一旦感情不再,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化为乌有时,这些经济往来又该如何定义?哪些钱能要回来呢?

事件1:

男子转女友“520元”“1314.20元” 分手后索要未果

王强和周倩都是海南人,他们曾经是一对儿人人艳羡的情侣。恋爱期间,王强非常大方,在2017年3月至8月期间,先后47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周倩转账共7.3万多元,王强那个浪漫呀,有的转账金额还标注“520元”“888.88元”“1314.20元”,且其中一笔“3800元”的转账说明中还写到“预支下个月全部零花钱”……

这么浪漫的王强,依旧没能收获周倩的芳心,两人处不下去分手了。

钱花了,爱情也没了。此时的王强心有不甘,他想让周倩还钱,可周倩却不答应。于是,王强一纸诉状将前女友诉至法院所要借款及利息共计13万多元。他称这些钱是前女友因日常资金周转需要累积向他借的。

不过,周倩对此进行了否认,她称,这些钱都是王强自愿给她花的,而且是王强为了博取她的欢心所花费的,所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对于双方的纠纷,女方说是赠与,而男方则称是借贷。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自愿赠与对方一定的财物,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知王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借贷,应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对于其他普通金额的转账,由于王强未能提供双方转账系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所以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强的诉求。

事件2:

分手后,男子起诉前女友索要“欠款”被驳回

我们再来看一起发生在海口的情侣民间借贷纠纷案。

张军比刘敏大9岁,虽然年龄存在差距,但在爱情面前这都不是事,两人于2016年开始恋爱,并于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海口市灵山镇租房同居。可是这段关系好景不长,由于女方另有男友且已经怀孕,为此这段感情草草收场。

面对女友的背叛,张军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敏一次性支付欠款及利息19万多元,这其中还包括购买手机和电动车借款6200元。为证明上述借款,张军手上还有刘敏出具的两张借条共计18万元。

不过刘敏对此予以否,称欠条都是张军逼她写的,因她提出分手,张军就带人来威胁她,要求其签署一份8万元的借条。此后,张军又以将同居关系告知她现男友等逼迫她再写一张1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没拿钱。

对此,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张军主张的两张借条中合计18万元的借款并未实际交付,张军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其提交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严重不符。对于张军主张的给刘敏购买电动车和手机的款项,法院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属于借贷关系。对此,法院驳回了张军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进入二审后,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A: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

情侣恋爱期间,经常会有一方向另一方或双方之间相互给予财产的行为,而当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一旦双方对于所给予财产的性质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是否应当返还发生争议时,应该如何判断是借款还是赠与、接受财产方是否应当返还所接受的财产呢?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雯认为,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对于一方所给付另一方的款项是借款均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转账备注用途为借款,或者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则一般会认定为借款。如果双方对于给付财物的性质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接受财物的一方又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要区分所给予财产的具体情形。

李雯表示,这里还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一般而言,小额的款项给付或在节日、特殊纪念日给付的款项或金额本身所代表的数字有特殊意义的款项给付,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但如果是房产、汽车、大额现金或转账、贵重珠宝首饰等,在主张返还的一方提供了恋爱期间向对方给付财产的证据的前提下,如果接受财产的一方不能对转款或财产给付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则可能会被视为未完成举证义务,并不能仅以没有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的事实,一般而言,此类财物给付因为超过了双方为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合理范围,可能会被认定是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而应当返还。

B: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对于双方恋爱期间花费金额性质的认定,李雯认为,还是要从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方面来判断。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比如: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又如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以及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财物一般可能会被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对于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或贵重珠宝首饰等的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可能会被认为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而被推定为彩礼,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未能缔结婚姻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承担返还责任。

C:为防止财产损失,情侣之间的财产往来应该注意什么?

对此,李雯提醒热恋情侣:恋爱期间即使双方关系再密切,对于财产往来还是应当审慎而为,除了为表达心意的小额赠与之外,尽量不要发生大额财产往来。如果确有必要出借款项的,鉴于恋爱期间关系的特殊性,一般不会办理规范的借款手续,但出借方应当在转款时备注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以备日后万一主张返还借款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果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给予对方价值较高的财物,亦应在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中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以备不时之需。(文中除律师人名外,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探案说法|是赠与还是借款?恋爱期间的转账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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