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1:29:54来源:法律常识
“我丈夫给了情人379万,我要求返还。”
近日
辽宁庄河一对夫妻的财产纠纷
引发网友热议
李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育有一女,王先生与小霞(化名)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长达14年之久。在王先生与小霞的交往期间,王先生除向小霞转款147万余元外,还为其花145万购买2套房,花87万买了一辆车,以上总计379万余元。此外,王先生与小霞婚外育有一子。
李女士认为,上述花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霞应当全部予以返还。小霞则称,自己是受害者,王先生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王先生的转账是对王先生与小霞养育孩子的抚养费用。庭审期间,王先生承认与小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转款事实以及购房购车的情况亦表示认可。
庄河市法院经审理认定,自2013年至2020年,王先生共计向小霞转款147万余元。又于2012年取现金80万元、2014年取现金65万元为小霞购买房屋两套,2013年为小霞购买小汽车一台,价值87万元,共计37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小霞保持情人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赠与小霞,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
小霞提出孩子抚养费的抗辩主张,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小霞的该项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张。最终法院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小霞返还李女士人民币379万余元,本案已于近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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