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3:06:55来源:法律常识
长江日报讯(记者夏晶)小郭是个90后,为了住得舒适,自己花钱对租来的房子进行了一番装修改造,这事没有和房东说。小郭退租的时候想找房东要装修费,房东不肯,说根本不知道小郭装修的事情,要小郭把出租屋恢复原状。
小郭租的是间40平方米的房子,一个厕所,没有厨房。房间里的装修很简单。小郭觉得不好看,出资将墙面刷成了粉色,还装饰了墙画,购买了新的家具,更换了窗帘和吸顶灯。
半年后,小郭因为要回老家准备退租。装修和购买的家具都很精致,价格不低,小郭觉得自己将屋子装修得这么好看,房东也应该出一点装修的费用。谁知房东知道这个事情后,不但不出装修的费用,还要小郭将房屋恢复原状。
针对这样的纠纷,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晏介绍,根据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李晏律师认为,这起案件中,小郭装修的行为,之前并没有告知房东,属于民法典715条中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房东可以要求小郭恢复原状,不需要支付小郭装修房屋的装修费。当然,小郭可以带走自己购买的家具,但如若拆除家具给房屋造成损害,房东有权要求小郭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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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益费用的释义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在民法理论上属于添附行为。承租人因为添附而支出的费用属于租赁合同中的有益费用。所谓有益费用,是指承租人支出的而使租赁物价值增加的费用。一般而言,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为租赁物支出的费用有偿还的义务。
来源: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