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10:43:09来源:法律常识
关注阿满说法,熟读劳动合同法系列法律法规,让你更专业!
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法条,劳动者可以自行维护合法权益,企业HR可以更好地完善制度防范用工风险,律师朋友可以更精确的运用法律进行仲裁诉讼。阿满带你读法律条文,理解立法宗旨和法条表面及隐含的法理。
今天带读《劳动合同法》47-50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键词: 经济补偿 标准
本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但有几种情况非本单位工作年限也应当计算在经济补偿年限中:一是部队转业直接安排到本单位工作的,服役年限应当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非因劳动者非人原因被自别的单位调动安排到本单位工作的。
本条对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做了上限和下限约定,上限不得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限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务中此处有分歧,有的主张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正常劳动状态;有的主张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正常劳动状态下的十二个月。
相关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关键词: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赔偿金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仲裁部门或者法院确认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如果确认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不再存在或者岗位不再存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能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但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只能二选一,不能既主张经济补偿,又同时主张赔偿金。实务中,人民法院会对其错误主张进行释明,劳动者拒不改正的,根据劳动者的主张做出裁决。
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做好证据准备,正确履行程序而解除或终止。否则任何不合法律规定之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或终止。
相关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关键词: 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
目前国家正在统筹、健全劳动者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的接续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关键词: 离职证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后续会有以下可能:1、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接受培训;2、办理档案托管手续;3、办理调动转移手续;4、到新单位就业。这些都需要办理劳动关系转移,包括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为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证明中要有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岗位等。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是法定义务,不得因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或者劳动者对单位有损失未理赔等原因而不予办理。奇葩的是有的单位竟然以劳动者党员关系未转出或者户籍未转出为由扣押人事档案,真是法盲到令人发指。
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不得作为保证金或者押金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