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3:31:59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6日,被告熊某骑电动车意外摔倒碰撞到前方斑马线上的行人原告刘某,造成原告刘淑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医疗费被告已支付。 2019年12月21日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熊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同时,在交警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刘某的医疗费全部由熊某承担(已付清);2、熊某一次性赔偿刘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2.8万元;此协议,自赔偿款付清时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今后双方与此事无关,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就此结案。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支付赔偿款5000元,余款未赔偿。2020年2月27日原告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将被告熊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14963元。(详见(2020)赣06民终329号)
【法院裁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9年11月26日,之后受害人刘某在医院进行了手术,于2019年12月20日出院,双方当事人2019年12月21日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达成调解。从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及过程上看,该调解协议是在刘某出院后才形成,刘某及家属共同参与了调解,不存在刘某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情形。调解时刘某方应知晓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用等赔偿项目的存在和大致数量,且上述赔偿项目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也进行了列举,双方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调解协议上签字,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调解协议上刘某美放弃部分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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