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5:05:38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生活条件变好,许多人有了闲暇的时间,不少人喜欢上了一种放松的方式,那就是钓鱼。不过钓鱼虽好,但一定要选好地点,否则就可能发生意外。
哈先生自己建了一个小水库用来养鱼,为了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他在水库周边设有多个“水深危险、禁止入内、禁止钓鱼、洗澡”等字样的红色警示标语,自己也经常在水库周围巡视。
然而,一天下午哈先生有事外出,二十多岁的蒋先生,看水库周围无人巡视,便趁机划船到水库中间钓鱼,结果在返回岸边的时候,溺水身亡。
得知蒋先生的死讯,他的家人近乎崩溃。处理完蒋先生的身后事之后,他们认为是哈先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哈先生对蒋先生的死亡结果负责,作出赔偿。哈先生虽对蒋先生不幸身亡之事十分惋惜,但他认为自己已经在水库周围设置了多个警示标语牌,平日里也经常巡视水库,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愿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休,最终,蒋先生的家人将哈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哈先生需要对此事承担责任吗?
其实是不需要的。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因此,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就要看他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水库本就不属于对外开放的公众场所,且哈先生也没有开展经营性的营利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加以苛责哈先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将与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和法理依据相违背,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相违背。况且,哈先生为防止溺水事件等危险事故发生,已经在水库周边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严禁在水库内钓鱼、洗澡,那么就应当认为他已经尽了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事发时,蒋先生已经二十多岁,已经具备明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他在水库设立了禁止性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应当预见水库的危险性,但他仍然冒险,最终造成溺水身亡的结果。哈先生对其溺亡结果并不存在过错,应当由蒋先生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先生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蒋先生家人的诉讼请求。
在此,冠领律师也提醒大家,水库与江河湖海一样具有危险性,无论是到水库游泳还是钓鱼,亦或是清洗物品,都要自行谨慎,注意相关的安全警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没人会为你的冒险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