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找律师,厦门同安:拆迁户尚未腾空商铺,因儿子签了协议而被强拆?违法

时间:2022-12-14 15:18:10来源:法律常识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补偿安置问题产生矛盾,而如果拆迁户在一定时间内未进行搬迁,那么拆迁部门为早日完成拆迁任务,经常会实施强拆行为,而拆迁部门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违法拆迁的责任,经常会采取各种手段使强拆行为看似合法,而实践中拆迁部门经常会采取与拆迁户家人(非房屋权利人)签拆迁协议,进而据此强拆,这到底合法吗?拆迁户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以福建厦门同安区的一则商住房强拆案为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厦门同安:拆迁户尚未腾空商铺,因儿子签了协议而被强拆?违法


一、案情简介

陈某是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街道xx村的村民,1985年陈某因结婚而单独立户,经批准在本村建设了一栋二层房屋,1992年获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陈某房屋周边的基础设施也逐渐完善,陈某遂将一层房屋作为商铺进行经营,二层作为居住用途,多年来陈某一家均在案涉房屋生产经营、居住生活。

2019年7月,因相关项目建设的需要,陈某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陈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此后街道办单独找到陈某之子小陈(成年),最后由小陈在拆迁协议上签字,陈某得知此事后多次表明小陈未经其授权,该协议无效。2019年9月,拆迁部门以陈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搬迁、腾空房屋为由,强制拆除了陈某的商住房,陈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强拆违法,进而据此主张赔偿。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已就案涉房屋与原告方签订了协议,陈某未按照约定腾空房屋,期限届满后屋内财产视为遗弃物,我方系依约强拆,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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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首先,案涉拆迁协议,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时应为《合同法》)第171条规定,小陈未经授权签字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其签字后,陈某作为房屋权利人并未追认,因此小陈代签拆迁协议的行为,对陈某不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当属无效。

其次,协议签订与否,拆迁部门均无权强拆。拆迁部门系行政机关,其权力来自法律的授予,“法无授权即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部门对于拆迁户的合法建筑,是无权自行决定强拆的,只有在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等文件的法定期限届满后,拆迁部门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拆。

最后,拆迁部门关于陈某屋内财产为“遗弃物”的主张不成立,强拆违法。根据法律规定,拆迁部门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拆迁户未签协议、未搬迁的情况下,拆迁部门应当申请法院强拆,在强拆前对于拆迁户在屋内的财产,也应依法登记清单、妥善挪出保管,无权擅自将之定性为遗弃物、甚至强拆,故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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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陈某二层商住房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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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在陈某因补偿过低、一直未与拆迁部门签协议的情况下,拆迁部门“另辟蹊径”找到陈某之子小陈并与之签订了协议,甚至此后拆迁部门还据此实施了强拆行为,强拆时还将陈某的屋内财产当做遗弃物,这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拆迁部门的强拆行为属于违法征收,陈某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可在获得本案胜诉判决后,通过国家赔偿程序申请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中小陈的签字因未得到陈某追认而无效,但此前拆迁部门还是根据该协议而实施了强拆。因此,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告诉家人千万不要签字或按手印,以此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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