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5:30:21来源:法律常识
3月16日至17日,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到通城调研加强人民法院审判权制约监督工作,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咸宁两级人民法院工作汇报,与人大代表、检察机关负责同志、律师界代表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研究加强审判权制约监督工作。
刘超 全国人大代表,咸宁市政协副主席
晏绿金 省人大代表,湖北黄袍山绿色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金保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阮建 通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郑厚勇 湖北灜平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与会同志在座谈会上作了交流发言,围绕加强和改进对审判权的全方位监督,提升监督的专业性、实效性等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
游劝荣指出,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审判权制约监督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加强对审判权的制约监督,始终是司法工作的重大课题,也是公正司法的关键所在,根本目的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监督的结合、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深刻剖析司法实践和队伍教育整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绝大多数是与审判权制约监督落实不严、不够到位有密切关联的。要清醒认识到加强和完善审判权制约监督体系的必要性、紧迫性,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更加重视有质量的制度建设,补齐制约监督工作短板,构建完善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不断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游劝荣强调,要在制度建设上下硬功、谋实招,让制度“长出牙齿”、让监督发挥威力,“让审理者裁判”、“让监督者监督”,努力实现在严格监督下司法办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是要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建设。要坚持自我革命,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进审判权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确保规范有序行权、强化审判监督管理,推进案件监督管理全覆盖。要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从严控制案件发回重审,避免案件在程序中空转;做实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互相制约监督,提升监督的系统性、协调性。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发挥好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把关作用,着力破解不敢监管、不愿监管、不会监管、疏于监管等问题。
二是要强化体制内专业监督。要深刻认识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要求在审判阶段由法院主导,做到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检察机关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是制约监督审判权的重要力量、专业力量,全省法院要继续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尽可能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造有利条件;要高度重视律师意见作用,建立重视发挥律师专业意见的常态化机制,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推动司法质效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三是要积极接受外部制约监督。要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情况,积极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与听证,认真办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更好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履职。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监督,拓宽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让人民群众更多更有效地参与、监督和评判司法工作,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不断促进公正司法。
四是要进行有质量的制度建设。要注重激活压实现有制度,把好制度用起来立起来,让制度“长出牙齿”,发挥威力,确保已有的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直面矛盾,真正从触及具体利益的深度来制定制度,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着重从审判权运行的关键节点和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入手,构建简便易行、管用有效、操作性强的制度,切实规范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遏止权力的任性。
五是要提升智能化监督管理水平。积极推动监督工作与科技应用的深度融合,切实将科技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着力推进监督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将各项审判权制约监督措施嵌入审判流程管理节点,构建全流程、智能化的制约监督体系,实现制度管理的可视化、可追踪、可监督,切实提升审判监督管理实效,推动实现对审判权运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智能化监管。
调研期间,游劝荣一行还走访看望党的十九大代表、通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续辉,考察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室;实地察看通城法院新城关法庭工程建设现场和北港法庭,慰问一线干警。
咸宁市委书记孟祥伟出席有关调研活动。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谭海华,全国人大代表、咸宁市政协副主席刘超,咸宁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文锋,通城县委书记刘中英参加调研。咸宁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咸宁市检察院、通城县委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座谈。省法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