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8:12:19来源:法律常识
【建设工程】福建章诚隆公司与厦门特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人,以下简称章诚隆公司)与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诉人以下简称特房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案
案号:(2014)民抗字第8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期顺延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约定的,虽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确认存在,但若不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若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廷的,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摘要
经过公开招、投标,章诚隆公司成为特房集团开发的”特房·锦绣祥安一期20#-24#楼”土建及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2007年3月1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3月7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5月29日,合同总工期为450天,合同价款为39,411,875元。关于开工日期和工期顺延,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及时向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门办理项目施工报备和开工手续以确保按期开工。因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不调意期要求成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
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了工期可顺延的七种情况;第13.2条规定,承包人应在13.1条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合同专用条款第13.1条约定,通用条款第13.1条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窝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签证。未签证的,在工程结算时,不予工期顺延,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证的除外。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健工序上的设计变更,且将实际影响原排定之工期进度计划。章诚隆公司于2007年7月29日报送监理单位一份《工程延期报审表》,以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为由,请求工程延期140天,监理工程师签注“本工程桩基验收时间为2007年7月19日,工期延误请甲方确定”。章诚隆公司还分别于2007年11月5日、2008年8月31日、2008年11月20日报送监理单位三份《工程延期报审表》,监理工程师分别签署暂时同意工期延长10天、20天、10天的意见。章诚隆公司持有上述四份报表原件。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08年9月9日向章诚隆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单》,指出其施工的是屋面防水层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与设计单位联系,对设计进行变更。设计单位于2008年9月19日针对该项整改内容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章诚隆公司据此进行了二次施工,但未就此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关于能否依据三份监理签证的《工程延期报审表》认定工期顺廷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章诚隆公司持有监理工程师分别签署暂时同意工期延长10天、20天、10天的意见,证明章诚隆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顺延申请报送监理工程师。至于特房集团没有在该《工程延期报审表》上签证的原因,无论是建立工程师未依约报送,或是监理工程师报送后特房集团没有作出答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关于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的约定,特房集团在监理工程师作出暂时签证后14天没有作出答复的,应视为同意监理工程师的签证意见。根据上述三份《工程延期报审表》可以认定本案工期顺延40天。
关于章诚隆公司根据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08年9月9日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单》,要求顺延工期30天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该证据无法证明该项整改实际延误的总工期,章诚隆公司也未就该项整改办理相关签证,故对其此项延期请求不予认可。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期顺延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约定。虽因讼争工程屋面防水层设计问题而导致章诚隆公司对屋面进行整改施工的事实的确存在,但其并未提交因此而实际延误工期的证据,且章诚隆公司也未就该项整改施工办理相关的工期顺延签证,故原判对其就此要求延长工期38天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评析
两级法院均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期顺延的程序做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哪怕讼争工程屋面防水层设计问题而导致章诚隆公司对屋面进行整改施工的事实的确存在,但由于章诚隆公司未就该项整改办理相关签证的,也并未提交因此而实际延误总工期的证据的,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