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2:14:05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诞生后,身边的朋友、客户第一时间跑来跟我说“律师,夫妻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了,也就是说我不在借条上签字,就不用承担责任了,是这样吗?”很遗憾的告诉他们:想多了!
欲知为何,请看以下解析。
法条衔接:
《 民法典》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解读:
其实,《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了四个原则:
(一)“共签共债”原则;
(二)“共同意思表示”原则;
(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
(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则;
(五)“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原则。
1、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上签字。
2、共同意思表示
债务基于共同意愿产生(如:共同签字)或一方产生债务后另一方予以事后追认(如:认可或代还)
3、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具备“日常性”、“合理性”,一般依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此外,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事项。
4、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共同生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利益归家庭共享。
共同经营:共同从事工商业、承包经营、投资等。
一审认定
2017年9月7日,李贵良向人财保眉山公司投保,要求人财保眉山公司为其在农行东坡支行的66000元借款提供担保。同日李贵良同农行东坡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李贵良向农行东坡支行借款66000元,期限36个月,借款用途是日常生活消费。
李贵良违约,人财保眉山公司代李贵良偿还农行东坡支行剩余本息62288.10元,人财保眉山公司起诉主张李贵良、贺利群共同偿还上述债款。
一审法院认为:贺利群与李贵良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贺利群抗辩称上述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上述债务应当属于李贵良、贺利群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贵良、贺利群共同偿还。
二审纠正
二审中,法院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案涉贷款是否是贺利群与李贵良的夫妻共同债务?案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投保单和保险单上虽无贺利群签字,且该《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上载明借款用途为日常生活消费,但该借款金额达66000元,故该债务已非为李贵良、贺利群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用品需要所负债务。应由人财保眉山公司举证证明该项债务用于李贵良、贺利群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人财保眉山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贺利群,违背了上述规定,应予纠正。
四、说在最后
律师有话说:网上热传的《民法典》出台后,夫妻共同债务实施“共债共签”原则,只要我不签字,就高枕无忧了!这个传闻过于片面,存在极大的误导性,从以上法条解析及案例可以看出,认定是否为共同债务不仅仅签字那么简单,所以,温馨提示各位还是别掉以轻心,谨防“被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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