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8:40:5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7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吴舒远通讯员集法/文陶小莫/漫画)“砍头息”,受不受法律保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应当如何认定借款本金?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明确认定“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即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借款本金。
原来,此前小洪因资金紧缺,向陈某借款用于周转。2019年2月16日,小洪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兹向陈某借到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2019年2月16日,陈某向小洪转账4.8万元,并称:“利息我扣了,给你转4.8万元。”
同日,陈某还向小洪交付了现金3.7万元、转账1.3万元;2019年2月17日,陈某向小洪转账1.92万元。
小洪答辩称,确有向陈某借款,借条上借款金额为12万元,但实际收到金额为11.72万元,因为在借款本金12万元中,一开始对方就先扣除了2800元的利息。借款之后,小洪有支付2个月利息。之后,小洪因自身原因没能及时还款。小洪确认向陈某借款的金额为11.72万元。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作为出借人已经按约定向小洪提供了借款;小洪作为借款人也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关于案涉借款的本金,小洪主张借款本金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陈某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双方确认陈某实际向小洪交付的金额为11.72万元,故小洪主张借款本金应为11.72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陈某主张借款本金应为12万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因上述借款本金11.72万元小洪至今未还,所以陈某主张小洪予以偿还,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过本金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砍头息”即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条规定在于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本案中,虽然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本金为12万元,但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出借人陈某仅向小洪交付借款本金共计11.72万元,其中扣除了2800元利息。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陈某实际向小洪交付的金额11.72万元。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不认定为本金。
相关案例1
“借”出9万多元才要回2000多元
台海网7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吴舒远通讯员湖法)14笔往来款项,究竟是不是借款?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说,她一共借给被告9万多元;被告却说,这些钱不是借款。
原告林女士起诉要求被告张先生(化名)归还9万余元借款。她说,这些钱有的是在银行取现,有的是通过手机转账,对方借钱的理由各式各样,如“家里装修房子要用钱”“辞职了还没有找到工作”等。
张先生则说,林女士说谎,他认为双方并不是借贷关系。林女士提交了双方的通话录音。通话中,林女士表示借的钱每笔都有记录,而张先生说不记得了。张先生提交的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上显示林女士交给他的部分钱款是用来“赌球”的。
法官通过聊天记录发现,两人可能存在情感纠葛。法官表示,作为原告,同时也是借款人,林女士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审理认为,这些款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张先生没有提供反驳的证据,可以认定为借款;二是林女士以取现方式交给张先生的,但张先生否认收到,林女士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该主张,无法支持;三是从支付宝账户提现至银行卡,再从银行卡充值至微信的,因未涉及张先生的账户,也无法得到支持;四是双方均确认用来“赌球”,非借贷关系,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最终,法院仅认定借款为2025元,判决张先生应向林女士偿还2025元。
法官提醒
借款应留下书面凭证
法官说,如果借款通过现金形式交付,又没有借条等其他证据支持,难以认定。所以,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生借贷,最好采用转账的方式,还可以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性质。所谓“亲兄弟明算账”,借贷过程中应留下借条、收条等书面凭证,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2
实借26.2万元,要还600多万元?
实借26.2万元,要还600多万元?此前,思明法院曾宣判一起重大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案件。该案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共有19名被告人、2名被害人,涉及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行贿、窝藏、高利转贷等7项罪名。
以被害人陈女士为例,她一共只向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借了32万元“套路贷”,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扣除砍头息4.8万元、手续费1万元之后,陈女士实得借款仅26.2万元。谁也没想到,陈女士最终竟然为此背负了60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
原来,被害人陈女士之前向该犯罪集团借款后,该犯罪集团的被告人在被害人陈女士无法支付利息后,就通过采用与被害人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使用言语或身体威胁恐吓、上门骚扰、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诱骗、逼迫被害人陈女士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与集团以外其他人员之间通过虚假平账、进一步虚增借款金额等一系列手段,造成陈女士债务剧增,并通过抵押、拍卖被害人房产等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一共诈骗被害人陈女士钱款数额共计667.7万元。
经审理,该犯罪集团两名首要分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14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罚金,其余成员也分别获刑。
律师说法
“3问”民间借贷
1问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奇斌:根据2020年12月2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央行数据,2021年6月21日公布的新的一年期LPR为3.85%。因此,在下一期LPR未公布前,民间借贷最新年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2问高利贷,可以不还吗?
陈奇斌:超过利率上限的高利贷,如果借贷行为涉及高利转贷、非法经营等非法行为的,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非法所得的利息应予以没收;触及刑罚的,根据我国刑律予以相应惩处。但是,如借款本金并非犯罪违法所得,系出借人合法收入、贷款所得等,借款人仍有义务偿还。
当然,如果借贷行为未触及违法行为的,则超过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已付的超过规定上限的利息,可以主张抵扣借款本金。至于借款本金及利率上限范围内的合法利息部分,则仍需要按照双方约定期限清偿。
3问借款收“手续费”,合法吗?
陈奇斌:借贷双方对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年利率以不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中介费、手续费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后年利率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的部分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