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20:35:54来源:法律常识
现场勘验、检查属于极为专业的取证活动,侦(调)查人员除了具备侦(调)查资质外,还需具备勘验、检查资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的资质要求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公安机关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根据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能进入现场勘验的侦查人员分为刑事侦查人员和刑事技术人员。在很多案件中,刑事侦查人员过度依赖刑事技术人员,一般是在外围守候,并不实际参与现场勘查。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也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容易出现技术指导与现场侦查分离、现场勘验质量较低等问题,所以要仔细审查署名侦查人员是否实际参与勘验,实际勘验人员是否具有勘验资质。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没有取得现场勘查证的,相关勘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其次,检察机关可以指派检察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或者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因此,检察人员和监察人员有资格直接实施勘验、检查行为,对于有技术性要求的勘验、检查行为,则在检察人员或监察人员的主持下开展勘验、检查活动。
例如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肖某某失火案,争议焦点:没有取得现场勘查资质的侦查人员制作的勘验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裁判要点: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应当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本案执行勘查的侦查员徐某没有取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勘验现场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本案邀请东村乡林业工作站范某兵与东村乡东村村护林员肖某作为见证人,该两人与案件侦办单位兴国县森林公安局有关联,不宜作为本案勘验现场的见证人,因此本案的现场勘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