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21:41:40来源:法律常识
本期“瀛洲法宣”微信公众号为大家所带来的法律援助申请指南的内容是《刑事案件法律知识》。下面请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刑事案件都有哪些法律知识要点吧~
Q:
一、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何时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Q: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A: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经济困难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智力残疾或障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5)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Q:
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三)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该刑事案件有关的拘留或者逮捕文书、起诉书或一审判决书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还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Q:
四、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主要开展哪些工作?
A: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
(一)侦查阶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去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提出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去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以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提出辩护意见。
Q:
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上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其中规定:
(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五)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六)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七)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八)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Q:
六、关于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些什么规定?
A:
(一)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或者由检察机关签发的逮捕证。
(二)拘留或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的家属,有碍侦察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三)拘留或者逮捕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四)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五)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六)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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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丨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