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22:20:34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对广大农民朋友而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证或者承包证的核发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但,大多数农民对土地确权的程序以及如果解决争议不是很了解,这就导致许多农民在集体土地确权即使遇到争议也手无缚鸡之力。
如何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出现争议,或者出现土地权属证书记载不明、有误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来解决争议呢?请听在明律师事务所许玉龙向您讲解。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想要搞清楚土地确权,必须得知道以下三点: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2、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3、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
那么,在集体土地确权过程中,农民应当运用哪些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其实,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对如果处理这类问题作了一些概括性规定。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变土地原有的现状。
同时,农民朋友应当注意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对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有个特殊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实践总结的经验,在土地权属上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农民应当先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行政机关介入,要求其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充分考虑已有的权属证书、划界协议及实际管理使用状况的相互关系,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并根据上述规定先行调解。如还是调解不成,农民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出具处理决定。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这样不仅可以要求多机关介入此事,使争议可以尽快、完善的解决,也可以使法律途径完备,减少维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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