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23:06:55来源:法律常识
女大学生丁某找工作误入电信诈骗团伙,在骗取两名被害人23万余元后,得知被害人要卖房以进一步向诈骗平台投入60余万,良心发现,告知被害人:我们是骗子,赶紧报警!接着自己也离开了诈骗集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丁某听到判决结果后觉得非常委屈,自己明明提醒了被害人自己是骗子,而且自己也离开了犯罪集团,最重要的是帮被害人避免了更多的经济损失(60余万),认为自己有自首和立功的表现,为什么还能被判处实刑呢?丁某表示不理解!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原来丁某在进入诈骗团伙后,已经分别两次成功骗取被害人23万余元,丁某实施了数次诈骗行为,当被害人在陷入错误认识后,将钱打入指定账户,即受害人失去对财务的控制之时,就构成了诈骗罪的既遂。而后,丁某虽良心发现,在可以继续骗取到被害人60余万房款之时,放弃了此次诈骗行为,针对这一次诈骗行为是构成犯罪中止的,而检察机关也并没有对此次犯罪提起公诉。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丁某在前两次诈骗既遂后,第三次骗被害人时,良心发现,中止了犯罪行为,而后主动脱离犯罪团伙,丁某自己并没有主动投案,也未主动、自愿地将自已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而是由于受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找到了行骗人丁某,故而对丁某不能认定自首。丁某在犯错之后,并没有能消除之前犯罪所留下的影响。犯罪嫌疑人丁某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量刑。
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丁某离开诈骗团伙后,并没有主动找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而是因为受害人报警后,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才一举端掉诈骗团伙。丁某本身没有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没有提供重要线索,所以不能认定其立功表现。虽然丁某在间接上对本案的帮助巨大,但依照法律规定,并不能对其自首、立功情节作出认定。
丁某在本案中,犯罪事实是无可争辩的。但考虑到丁某大学刚毕业,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个月后即自行脱离犯罪团伙,并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虽然预警行为依法尚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中止、自首、立功、退赃等法定量刑情节,但客观上在诈骗团伙的破获及被害人的经济挽损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二审最终改判丁某缓刑,当庭释放。希望丁某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以此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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