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23:16:43来源:法律常识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如果批准的,最多一周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原因。
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后,将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书作出后送达犯罪嫌疑人和看守所,送到看守所后放人。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聘请的律师应当书面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作出答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提出保证人或者能够缴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同意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