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23:40:57来源:法律常识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权利的诉讼称之为确认权利之诉。
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此种情形应中止审理,但如果请求确权的财产被处置的,应对撤销待确权案件。另外,对于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宜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权之诉的,非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中止或撤销。
3.对于诉讼中,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有碍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例如离婚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对尚未取得房产的证书的婚内共有房产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文丨徐菁菁律师 房地产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