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1:12:48来源:法律常识
姓名:叶淑茹
性别:女
地址:恩平市恩新西路26号504房
案情介绍:原告梁巧娴起诉被告叶淑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恩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粤0785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淑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0623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以借款本金956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8年3月5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清款日止,以借款本金1406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被告叶淑茹已支付的利息47377元应予扣减)给原告梁巧娴。
立案时间:2020年7月15日
执行案号:(2020)粤0785执1109号
执行法院: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叶淑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0623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以借款本金956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8年3月5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清款日止,以借款本金1406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被告叶淑茹已支付的利息47377元应予扣减)给原告梁巧娴;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至今未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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