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4:36:11来源:法律常识
【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财物受损情况如何进行鉴定?
1596.具备从事火灾事故财物受损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结合各方面材料、记录、合同、单据,并在现场勘验、调查、核对的基础上作出的鉴定结论,具备客观性和有效性,应予确认。
案例1596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68号“陈景文与福清市正祥纸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纠纷案”
关于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认证结论书》能否作为认定本起火灾事故损失的依据。陈景文认为,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结论书》对灭失物品的认证程序违反操作规程,正祥公司所列明的受损清单系其单方提供的,现场过火面积800平方米,不可能容纳2147.225吨原材料、90多台机械设备等,且鉴定时没有通知陈景文等人到场,鉴定结论所认定的损失存在虚增。
正祥公司认为,现场过火面积不只800平方米,实际达6000多平方米,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过程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对现场受损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核对,该《认证结论书》应当作为认定火灾损失的依据。
经查,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受正祥公司的委托,于2011年7月4日作出了关于火灾受损物品的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该《认证结论书》载明,
1、价格认证过程:本中心接受价格认证委托后,组成了价格认证小组,制定了价格认证方案,派出价格认证人员对价格认证标的进行了调查勘验(取证),并根据价格认证标的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对价格认证基准日公允市场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进行了认证。
2、受损机械设备项目名称、厂牌、规格型号、数量、机器台重、购置(安装)时间、火损时间等均按正祥公司提供的受损机器设备清单、购置票据、买卖合同、设备图张和价格认证委托内容及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确定。价格认证人员对受损机器设备数量进行了查验,对其火灾损害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
3、受产成品项目名称、客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时间、火损时间等均按正祥公司提供的受损产成品清单、生产工单记录、销售合同和价格认证委托内容及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确定。价格认证人员对其火灾受损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
4、受损原材料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数量、火损时间等均按正祥公司提供的受损原材料清单、购买票据(证)、出入仓汇总表、库存汇总表和价格认证委托内容及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确定。价格认证人员对受损机器设备数量进行了查验,对其火灾损害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对原材料出入仓和库存记录进行了核对。
另查,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资质范围为,在所属行政区内,具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的价格鉴定。原审审理期间,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对鉴定人的价格鉴定资质没有异议,但陈景文认为鉴定人没有机械设备鉴定的资质,不能对机器设备是否可以修复问题作出认定。
原审庭审期间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陈述:我们主要是对价格进行认证,原材料数量和产成品数量我们是按照出入仓记录和库存记录,对于烧毁的设备我们现场清点过。成品、半成品的数量主要是依据生产工单、销售合同等计算,原材料项目主要是根据入仓记录和出仓记录扣减后计算的。所有的烧毁的纸板等数据都有核实。现场的机器设备烧毁非常严重,按照《火灾损失统计办法》对照设备烧损情况,烧损率是百分百。
二审法院认为,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为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参与鉴定人员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注册证书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证书,因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备从事本起火灾事故财物受损的鉴定资格。虽然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认证结论书》系正祥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单方委托,陈景文并没有参与,但原审庭审期间已经对《认证结论书》进行了庭审质证,鉴定人并出庭接受质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系在正祥公司提供相关机设备清单、原材料清单、产成品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各方面材料、记录、合同、单据,并经现勘验、调查、核对的基础上作出的鉴定结论,因此陈景文认为《认证结论书》违反操作规程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认证结论书》明确载明现场机器设备烧毁严重,无法进行修复,系鉴定人员根据一般常识作出判断,与其是否具备机器设备鉴定资质无关,价格认证中心按照《火灾损失统计办法》对照机器设备烧损情况进行鉴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陈景文认为现场过火面积仅为800平方米,不可能容纳机械设备46台、生产线设备47台、纸箱825407个、纸板33071片、原材料2147.225吨,系属主观推测,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推翻,故其主张《认证结论书》不能作为认定本起火灾损失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认证结论书》的客观性和有效性予以确认。根据《认证结论书》认证结论,本起火灾事故造成正祥公司机器设备损失3864108元,产成品损失1584812元,原材料损失7551378元,共计13000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