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22:16:08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回顾:
文某,甲仓储公司某区营业点经理。林某,某运输公司业务经理。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文某担任甲仓储公司某营业点经理,负责安排、监管营业点物流公司,同物流公司的交易结算等工作。林某为获得长期的运输合同,向文某返点35万元好处费。
案发后,两人接到公安调查电话,主动前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收送好处费。在诉讼过程中,文某主动上缴违法收受的35万元。
文某及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会面临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我们梳理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关系:
1. 文某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此处的利益无关合法或者非法。文某身份是公司的业务经理,客观方面他利用了监管、安排物流公司的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规定的起点是6万元;“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是100万元。文某收受好处费已达刑事追诉起点。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即只要涉及权钱交易,只要存在职务行为与财物的对价关系,均可认定受贿罪的成立。
除了行为主体与客观方面的不同,本罪与受贿罪在入罪标准也有区别。
3.林某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公司正常公平的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是诚实信用的商业环境和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贿6万元以上或者行贿2万元以上又有特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行贿200万以上或者具有特定情节,行贿100万以上,应当认定为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
本案中林某向文某输送好处费35万元,已经达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入罪标准。
案件审理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终以文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林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罚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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