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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5 05:07:2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河北唐山烧烤店围殴女性案备受社会关注。案件发生后,激起了社会大众对施暴者的强烈愤慨,有从女性保护的角度进行讨论的,也有从扫黑除恶的角度发表观点的,还有涉及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大讨论。信凯律师们也就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通过沙云翠律师的辨析,帮助大家厘清该事件中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

沙云翠律师是信凯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委一部暨企业合规部主任,海淀区律师协会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会委员,沙律师多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侵犯人身安全类的犯罪、职务犯罪以及涉黑涉恶类刑事案件都有着丰富的承办经验。


一、施暴团伙该以寻衅滋事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呢?

沙律师:通过视频我们可以看到,在烧烤店这样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多名男子恣意殴打他人,目前受害人的伤情尚不知晓,是否构成重伤,需要等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施暴团伙成员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除了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施暴团伙成员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如果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或致被害人严重残疾的,施暴团伙成员或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最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刑事案件中,若施暴团伙成员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属“想象竞合”,依据法理,“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即选取其所犯罪行需承担较严重的后果来对其定罪量刑处罚。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后续法院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追究施暴团伙成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施暴团伙是否会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沙律师: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问唐山打人事件,沙云翠律师有话说

据悉,该案施暴团伙成员中,五人有前科劣迹,其前科多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催收非法债务等,是否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特征目前尚无定论。施暴团伙若具备涉黑社会组织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亦将难逃其责。


三、受害人及同伴“砸酒瓶”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沙律师:正当防卫是指对使用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视频可知,在陈某志(本案主犯)骚扰被害人被拒绝后,便对其实施暴力行为。随后,受害人及同伴分别拿起酒瓶砸在陈某志的身上。部分人可能会认为,正是这个动作导致了冲突升级,该事件应该定性为聚众斗殴。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往往适用于双方均有责任的斗殴,但就视频中所见,受害人已经大声呵斥并推开陈某志,而他却使用暴力伤害该女子。在此期间,周围并无他人来制止施暴方的行为。此时,作为力量明显偏弱的女性,为制止陈某志的施暴行为,借助啤酒瓶作为器具,这属于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容许范围内,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四、该案件由异地管辖意味着什么?

沙律师:6月12日上午,河北省廊坊市警方通报,经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批准,陈某志等九名犯罪嫌疑人已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扫黑除恶、扫黄打非等案件常常异地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四问唐山打人事件,沙云翠律师有话说

像这种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异地管辖旨在防止当地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外干预,同时也避免社会舆论对在当地查处此案提出“瓜田李下”的质疑,给全社会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相信此案必能排除干扰、一查到底、绝不手软,我们希望此案能成为普法教育的一个活教材,对于恣意伤害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雷霆手段从严从快处理。我们也充分意识到,扫黑除恶工作还不够深入,尚需继续,不留死角;我们也期待政法系统整顿教育工作常抓不懈,急需回头细看!

四问唐山打人事件,沙云翠律师有话说

信凯人物

四问唐山打人事件,沙云翠律师有话说

沙云翠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事专委一部暨企业合规部主任

沙云翠律师,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专委一部暨企业合规部主任、诉讼委主任、信凯学苑院长。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委会委员、海淀区律师协会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会委员、海淀区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海淀区优秀律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北京电台《京城大律师》栏目专聘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直播专聘律师。沙律师执业近二十年,担任中国物流公司、中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华夏传媒视听有限公司、北京保利集团总公司等多家央企、集团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刑事诉讼类及企业合规经营类业务。有关企业规范经营、企业反腐等职务类犯罪、贪腐类犯罪、涉税类犯罪、市场经济类犯罪及涉黑类犯罪皆有海量案例,北京市首例首家企业合规案件承办者。相关成功案例被《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争相报道,BTV《法治进行时》及CCTV《法治在线》多次专访,在业界享有良好的声誉。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民商事法律事务|不动产争议|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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