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5:31:53来源:法律常识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兴,男,汉族,生于97年9月5日,住山州市山水区江中路28号3号楼6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睛兴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睛兴建材公司),住所地山州市山水区苑西路6号8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王五,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五,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日,住河南省项城市官会镇王相寨村,公民身份号码:4270297 38.
请求事项:请求恢复执行山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山05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即:
、强制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3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2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5983元,保全费5000元;
4、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作出(2018)山05民初09号民事判决,后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山05执79号。在执行过程中,贵院扣划被申请人睛兴公司银行存款2823.06元,于2019年3月9日发放给申请人,后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4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在河南万一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一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处享有债权,并能提供一定财产线索的材料,故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山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