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5:43:41来源:法律常识
经常我们借钱给别人,总是会找一些规范的借条写法,就是生怕哪里写得不正确到时候拿不回钱。
但是,没人和你说的是,收条的写法也是很重要的,有人就是因为在收条上多写了一个字,导致10万元的欠款收不回来!
2019年3月,当事人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朋友林某借了50万,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林某借款后,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还款,还剩20万元没归还。
到了2020年5月,王某发现林某突然多了很多债务纠纷,于是就一直催促林某还款。
于是,2020年10月,林某又向王某偿还了10万元。王某当天就打了一份收条,写明 “今收到林某还款20万元整”。
随后,林某便不再还钱给王某,并且并不承认自己还有10万元欠款未还。无奈之下,王某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上,对收条记载的20万元的构成双方各执一词。两人都承认收条的20万元分成两个部分,有10万元是林某当天以信用卡的方式支付给王某的。
但是,对其余的10万元,原告王某称是自己对林某在2020年7月份一笔银行还款的确认,是林某要求他在收条中一并写入,实际当天未还款,但自己习惯性写成“今收到还款”。对此,林某则辩称是自己当日现金还款,所以才在同一张收条中载明。
经审理,法院认为,因为王某在收条落款处时间明确是2020年10月13日,同时收条内容又注明“今收到还款”,二者结合表明王某是在当日收到林某支付的20万元。又因转账与借条形成时间相隔三个月,王某的解释不合常理。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收条有效,林某对王某的10万元债权已经消灭,林某无需再偿还。
针对此事,不能只重视借条的出具,而忽视了收条的重要性。没有收到东西,就提前给对方出具收条,很有可能吃哑巴亏。在出具收条时,一定要注意内容的严谨,写明收到钱或物的时间、原因、接受方式、效果等。
此外,法院审理会以综合证据结合日常经验来判断。双方存在多次资金往来的,最好即时出具借条、收条以配合证明。
同时,借款和还款最好形成书面合同,对支付时间、支付账户、借款利息等进行明确约定。在出具债权债务凭证时,注意避免混淆,比如: “借条” 、 “收条” 、 “欠条” 的使用要作严格区分;避免使用 “还(hai)欠款” 和 “还(huan)欠款” 这样容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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