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6:00:17来源:法律常识
温州人小梦在国外读书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了同为中国人的小李,由于异国的孤独和小李的温柔体贴,小梦和小李很快就坠入了爱河,热恋期的情侣本来就恨不得每分每秒都在一起,而且国外生活成本高,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小梦和小李在一起后没多久就同居了,直到回国之前两人都处于同居状态。
回国后,小梦先回了温州,小李则前往家族产业所在地武汉生活,小梦有空就会从温州去武汉看望小李,期间两人也曾见过双方父母,2011年9月,两人决定2012年结婚,期间小李给予小梦100万彩礼。但2012年春节之后,小李就开始频繁不接小梦电话,直到后来完全联系不上。小梦直接去到武汉想问清楚小李是怎么回事,小李只说不想结婚了,并要求小梦把彩礼还给他。
2012年10月,小梦收到了法院传书。
法庭上,小李认为自己和小梦没有正式登记结婚,小梦应该返还100万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达成,该赠与就应当撤回,赠与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受益人应当返还赠与人。
小梦则主张返还彩礼不合理,理由:1、两人在国外同居时间长达2年,虽然没有正式登记,但一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2、不想结婚的不是自己,自己在恋爱共同生活期间也送了很多价值不菲的礼物给对方,且不结婚对自己的影响比小李大,要自己全额返还彩礼不合理。
法院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虽是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但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返还数额。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有2年同居时间,可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结合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温州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小梦返还75万彩礼。
“缔结婚姻”并不仅仅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简单的形式流程,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使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彩礼赠与目的是否达到,除了形式要件之外,更会关注实质要件,即共同生活时间而不仅以是否办理婚姻登记作为衡量标准。结婚证是婚姻的证明,但不是婚姻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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