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6:32:47来源:法律常识
几年前,小王(化名)开办了A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扩大经营规模,向朋友小张(化名)和小李(化名)分别借款200万元扩大投资,并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对A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小张、小李提供连带保证。由于疫情影响,小王的A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按期还款,小张听说小李已经提起诉讼,因此也决定找律师发起诉讼,律师建议小张在诉讼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那么,我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是该怎么处理呢?一起来听听律师的说法吧~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保证诉讼文书得以落实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从保全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依申请保全和依职权保全。其中依申请保全又可以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本案中涉及的就是财产保全,主要的手段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财产保全有什么作用?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顺利履行。在债务人只有一笔债务的时候,进行财产保全可以保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得转移。在债务人有多笔债务的时候,进行积极的财产保全,有助于债权人在后续的执行程序中,可以多分甚至优先清偿债权。
在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情况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浙高法〔2009〕116号)第3条第4项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本案中,律师根据综合运用保全手段,在后续执行中,使委托人小张优先于未提出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小李获得清偿。
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并提供财产线索。担保一般包括信用担保和资金担保,信用担保需要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的企业提供连续三年以上资产负债为正数的负债表并提供相应的保证书,资金担保一般需要不低于诉讼标的额20%的现金担保。当然,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较多使用购买保险机构的保单以提供保全担保。
生活中,因债权债务所引起的纠纷并不鲜见,希望大家能够在可能涉及的诉讼中,运用好各种诉讼技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杭州移动电视、市局普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