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23:12:0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老人张某出生于1925年,今年已逾96岁高龄。与丈夫(已故)育有两子一女,丈夫去世后,张某一直与大儿子沈某木、大儿媳吴某共同居住生活。1993年,其大儿子不幸离世,大儿媳吴某于1994年与史某结婚,老人张某便随大儿媳吴某与史某一起居住生活。直到2020年3月,吴某也因病离世后,便由史某一人照顾老人张某的起居生活,史某也已年近七旬,不愿意再继续照顾老人。老人张某便诉至法院,要求二儿子沈某如及小女儿沈某会承担赡养义务。
点评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张某随被告沈某如一起居住生活,由被告沈某如负责照顾其起居生活;被告沈某如、沈某会从2020年7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张某赡养费500元,同时原告张某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二被告分别负担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赡养父母不仅仅是支付赡养费,还应给予父母生活上的照料与精神上的慰藉,并应对老年人定期与不定期的进行看望。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欠佳、受教育水平较低,加之法律意识缺乏,部分地区仍保留着“谁继承谁养老”的错误思维。根据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没有得到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论谁最终分得财产或者继承遗产都不影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能成为子女不赡养老人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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