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0:02:23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二犯诈骗罪,向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吕某某(已判刑)在惠州市成立广东天添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吕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7日,该公司又在河源市成立广东天添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河源分公司”),黄某某(已判刑)为负责人。2015年至2019年期间,吕某某、黄某某先后纠集、招聘黄某二等人,在惠州市及河源市范围内利用“套路贷”从事金融借贷,并通过实施跟踪、霸占财物、纠缠、滋扰等“软暴力”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逐步形成了以吕某某、黄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黄某二于2017年5月份招聘入惠州公司后分别担任风控部专员和风控部主管,负责贷款人资格审查等工作。
天添钱公司以“低息、门槛低、不看征信、放款快”等为噱头,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朋友圈及发放宣传卡片、宣传单等方式对外宣传其公司汽车抵押贷款、车辆以租代购业务,骗取借款人到其公司办理贷款业务,诱使他们签订单方的《借款合同》、《委托书》、《车辆钥匙交付及承诺书》、《告知书》、《融资服务协议》、《还款计划表》等一系列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要求借款人上交车辆备用钥匙、在车辆装GPS,并对部分借款人上门考察后才发放贷款。贷款到账后,天添钱公司又要求借款人从获得的贷款中支付“砍头息”、查档费、上门考察费、律师见证费、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等前期高额费用。
借款人逾期后,天添钱公司贷后部工作人员充当“地下执法队”,通过装在车上的GPS定位借款人车辆位置,使用借款人提交的备用钥匙将车辆偷偷开走或强行拖车,并将车辆藏匿,之后该公司便根据《车辆抵押合同》、《委托书》等套路合同通知借款人前来协商还款,因借款人车辆价值明显高于借款金额,天添钱公司以变卖扣留车辆等理由相威胁,迫使借款人一次性偿还本金并额外支付拖车费、违约金、逾期费等高额费用,实现“创收”;如借款人不按天添钱公司的要求支付费用,天添钱公司则根据《车辆抵押合同》、《委托书》等合同将车辆变卖,以获取非法利益。天添钱公司在无法获取借款人车辆时,则通过喷漆、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借款人施加压力,实现“创收”。
经连平县公安局依法侦查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害人吴某、徐某等78人因急需用钱,均在天添钱公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或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将自己名下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备用钥匙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天添钱公司用于贷款,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诱导下签订多份单方合同。贷款成功后,该公司扣取“砍头息”、手续费、GPS安装费等各种名目的贷款手续费用后,实际支付给被害人的金额远低于贷款合同金额。之后因为被害人资金紧张,导致还款发生逾期,天添钱公司工作人员便通过GPS定位,找到被害人的抵押车辆,并将车辆开走,进而要求被害人到公司按照他们的要求一次性结清贷款剩余本金,且需另外支付高额罚息、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方可赎车。被告人黄某二自2017年5月入职天添钱公司以来,参与实施诈骗22人共计数额1009306元,其中既遂17人,数额为527972元,未遂5人,数额为481334元。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二无视国家法律,参与吕某某、黄某某等人组织的诈骗犯罪活动,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二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2021)粤1623刑初7号判决:
被告人黄某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