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18:07:1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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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张某的父亲和弟弟因涉黑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公诉。2019年3月份,在该案办理期间,张某通过中间人找到田某,委托田某找人协调为其父亲及弟弟摘“黑”、办理取保候审。后田某带着张某找了自己两、三个战友,但该几人均称办不了委托事项。田某遂向张某表示自己帮不了忙不能继续办此事项,要回家,且需要账去偿还自己的债务。因张某称自己及家人财产全部被查封、扣押、冻结,故,在找人期间田某与张某所产生的住宿费、餐饮费、休闲等费用均由田某支出。
张某为继续要田某帮忙找关系,遂主动提出借给田某250万元,让其先还账。张某在向其法律顾问陈律师咨询后,要求田某向其出具了250万元的借条和收条,写明田某从张某处借款250万元整,落款日期为2019年03月30日。该250万元以每笔5万元的现金存款方式,共分50笔打入田某的账户。
之后田某与吕某取得联系,并与张某一同与吕某见面。面谈过程中,吕某称其能办此事,但需要张某向其预支100万元的活动经费。张某对吕某并不信任,便说他借给了田某250万,这100万从其给田某钱里面出。田某将其从张某处借得的250万元中拿出100万给了吕某,吕某出具了收条。在之后的过程中,田某帮助张某督促吕某推进事情进展,并将吕某陈述的信息反馈给张某。期间,为了解张某父亲及弟弟的案情,吕某还从北京委托律师担任同案犯的辩护人,查阅了卷宗。后张某父亲及弟弟案件移送至法院审判时,确实未予认定构成黑社会,但张某不认为摘“黑”是吕某工作的成果。后吕某表示如需在今后的案件过程中继续办理相关事项,需要张某继续支付活动经费,张某不愿意给付,故请托事项遂告一段落。
2019年4月,张某要求田某一次性清偿250万元。同年8、9月份,田某给张某发短信,告知张某携带250万元借条和收条到福州,其将250万元还给张某,但张某表示没时间不去福州。2020年,张某继续要求田某还款,因双方就分期还款协商未果,张某报案。田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当事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存在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此案能够构成诈骗罪,其本人也是诈骗罪的受害人。承办律师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四次去看守所会见田某,多次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和检察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法律认识,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1.张某将涉案250万元出借给田某的过程中,田某未向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张某在请教其顾问某律师之后,要求田某出具了收条和借条,张某及法律专业人士均认可张某和田某之间系借款关系,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确认。
2.纵观整个案件,田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帮张某办事可以说是尽心尽力,自始至终不存在刻意夸大自己能力的情况。张某系在得知田某需要偿还对外欠款之后,主动借款250万元给田某,张某未陷于错误认识、不存在被田某欺骗的情形。
3.吕某索要的100万元费用的所有权人系田某,即使本案构成诈骗犯罪,被害人系田某而非张某。从借条主体来看,本案中张某与田某、田某与吕某之间分别形成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4.田某确实将借款用于其向张某陈述的用途暨还款,取得款项后没有隐匿、逃跑的行为,且始终表示愿意偿还借款且具有还款能力,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在取保候审一年到期时,公安机关对田某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
本案混淆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界限,明显是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用刑事手段替代民事诉讼手段、变相追索债务的行为。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时候,要着重关注案件本身的性质问题,捋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是属于刑事案件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减少当事人的风险。尤其是在类似实际上是借贷,却以诈骗为名进行控告的案件,以刑事手段处理民事关系,看似保障了控告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严重损害。因此,在处理借贷关系的案件时,第一要义是明确法律关系。